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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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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憤怒的手套
如果辭職沒被批准,我想多半是有原因的,
如果是你有特殊能力,公司離不開你,希望你繼續做,這種情況下,你如果一定要走,跟公司說明情況,寫份辭職信,是可以不用批准直接離職的。
如果是因為手裡有專案沒完成,中途離職的,那麼需要找到交接工作的人,把工作交接清楚之後,也是可以離職的。
如果是有公司機密在你手中,那麼在保密協議沒有完成的時候,公司也是不會同意你離職的,這種就需要把相關的保密協議之類的完成,公司才會同意離職。
當然,最後說一點,以上都是基於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情況,如果不考慮以後江湖再見,那麼直接走就行了,不用管他批准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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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慎藏BLUE
根據《勞動法》,書面提出辭職30天后可自然離職。
不過現實情況,有很多單位都會“挽留”。畢竟公司發展還是求穩定。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競業限制”,兩年無法從事有競爭關係單位類似業務,尤其是涉及商密的。
說的也是大概,具體法律問題可以看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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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ir聊HR
你的問題很簡單的,對於辭職的事情,你強硬就夠了。單位不是不批准嘛,但你知道嗎?辭職不需要批准的。所以,這樣的情況下你想走,你就要用法律規定的辭職程式來應對,這自然就是強制離職。
你的單位之所以“不批准”你辭職,是因為他們沒有按照法規來執行,也是欺負你不懂勞動法律法規了。所以,你應該做的就是直接手寫一份辭職通知,直接交給領導就是了,然後順便給領導說一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話,就夠了。聰明的領導是不會再阻攔你的。
還有一點需要記住,強制離職並不意味著即時辭職立刻走人,還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辭職程式來辦理,工作該交接的還是要交接,辭職手續該辦理的還是要辦理。不能因為單位不批准你辭職,就一氣之下自動走人了,這會被單位給你扣一個曠工的“大帽子”的,這對你不好也不利。
所以,面對強勢的單位,你就要更強勢,但你單個人的力量註定弱勢,所以能讓你變得強勢的只有你的態度以及借用法律法規。用上這兩點,辭職有什麼難的呢?
其實,員工跟單位不是這麼冷冰冰的關係,應該有一點溫度的。一個單位逼的員工用法律法規來應對它的話,這是下下策,只會讓雙方都不愉快。所以,我還是建議你多找領導談談辭職的事,說出你的實際原因,多磨一陣子,實在不行就採取我上面說的方法吧。畢竟,你做到了仁至義盡了,先禮後兵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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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律說法
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員工是因為個人原因而主動離職,只要履行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即可。
如果用人單位配合,可以等待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進行簽字並且辦理交接手續之後再走。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領導認為員工確實比較優秀,而做出善意的挽留,辭職員工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考慮是否繼續在該公司進行工作。如果實在不願意也可以婉言拒絕。
另外一種就是,用人單位不配合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不批准辭職申請。其實這種情況下,只要員工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的義務,到了三十天之後,員工只要把手頭的工作處理清楚或者交接清楚,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到期直接走人即可,不需要非得等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反之,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或者保險及檔案的轉移,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員工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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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球員兼裁判
加班時候打卡出去玩就行了。
主動辭職不值得,當然要撈上一筆,要怪只能怪他自己,違反規則還不把屁股擦乾淨,尾巴就是用來抓的
回覆列表
你可以提出書面辭職,如果你轉正了,就提前一個月,如果你還在試用期,那就提前三天,無論批不批,你到期都可以走的,公司沒有權利強迫你就下來,畢竟你已經按照勞動法來走了,所以只要你書面提出離職,到期就可以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