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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kimm17074

      歸納法和演繹法是邏輯學的研究方法.  歸納法是對觀察、實驗和調查所得的個別事實,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種思維方式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環節是歸納推理.歸納推理可以分為三種方式:完全歸納法,簡單列舉法,判明因果聯絡的歸納法.  歸納法的主要作用在於:  1、科學試驗的指導方法:為了尋找因果關係而利用歸納法安排可重複性的試驗.  2、整理經驗材料的方法:歸納法從材料中找出普遍性或共性,從而總結出定律和公式.  歸納法的優點在於判明因果聯絡,然後以因果規律作為邏輯推理的客觀依據,並且以觀察、試驗和調查為手段,所以結論一般是可靠的.  歸納法也有其侷限性,它只涉及線性的,簡單的和確定性的因果聯絡,而對非線性因果聯絡,雙向因果聯絡以及隨機性因果聯絡等複雜的問題,歸納法就顯得無能為力了.  歸納法是一種或然性推理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歸納,總有許多物件沒有包含在內,因此,結論不一定可靠.  演繹法與歸納法相反,是從一般原理推演出個別結論,演繹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論,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演繹法的主要作用是:  1、檢驗假設和理論:演繹法對假說作出推論,同時利用觀察和實驗來檢驗假設.  2、邏輯論證的工具:為科學知識的合理性提供邏輯證明.  3、作出科學預見的手段:把一個原理運用到具體場合,作出正確推理.  演繹推理是一種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結論是個別,一般中概括了個別.  事物有共性,必然蘊藏著個別,所以“一般”中必然能夠推演出“個別”,而推演出來的結論是否正確,取決於:大前提是否真確,推理是否合乎邏輯.  演繹法也有其侷限,推理結論的可靠性受前提(歸納的結論)的制約,而前提是否正確在演繹範圍內是無法解決的.  歸納法和演繹法在認識論中的辯證關係:歸納法是由認識個別到認識一般;演繹法是由認識一般進而認識個別.  一、演繹必須以歸納為基礎.  人們先運用歸納的方法,將個別事物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繹才能從這一般原理出發.演繹是以歸納所得出的結論為前提的,沒有歸納就沒有演繹.  二、歸納必須以演繹為指導.  人們在為歸納作準備而蒐集經驗材料時,必須以一定的理論原則為指導,才能按照確定的方向,有目的地進行蒐集,否則會迷失方向.  三、歸納和演繹相互滲透和轉化.  思維過程中,歸納和演繹並不是絕對分離的,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既有歸納又有演繹,歸納與演繹相互連結、相互滲透,相互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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