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瀆職罪的概念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瀆職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二、瀆職罪的量刑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一、瀆職罪的概念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瀆職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二、瀆職罪的量刑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