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訊息,日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規定》提出,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單位從事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違法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一定期限內的禁業限制。
《規定》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嚴格落實中央關於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充分認識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重要意義,利劍高懸、重拳出擊,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確保公眾飲食用藥安全。
《規定》提出,嚴格落實自然人法律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調查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單位從事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違法行為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作用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具體實施違法行為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
《規定》明確,嚴肅追究刑事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非法經營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規定》強調,嚴格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等。
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食品藥品犯罪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不屬於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情形,但應當追究其他行政法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訊息,日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規定》提出,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單位從事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違法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一定期限內的禁業限制。
《規定》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嚴格落實中央關於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充分認識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重要意義,利劍高懸、重拳出擊,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確保公眾飲食用藥安全。
《規定》提出,嚴格落實自然人法律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調查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單位從事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違法行為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作用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具體實施違法行為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
《規定》明確,嚴肅追究刑事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非法經營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規定》強調,嚴格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等。
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食品藥品犯罪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不屬於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情形,但應當追究其他行政法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