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局是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
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執行。
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6個職能機構和2個事業單位,並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有36個保監局,在蘇州、煙臺、汕頭、溫州、唐山市設有5個保監分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華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內設機構(精選):
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6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6個內設部門為:
(一)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資訊綜合、新聞釋出、保衛等工作;
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檢查和資訊收集整理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
(二) 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負責規範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 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檔案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檔案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
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係;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 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稽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稽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擬定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及相關制度;制定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五)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擬訂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研究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重大問題;
接受保險消費者投訴和諮詢,調查處理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事項;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及服務資訊體系建設工作,釋出消費者風險提示;指導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工作;督促保險機構加強對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有關資訊的披露等工作。
(六) 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
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稽核和備案管理財產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稽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 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
檢查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稽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稽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八) 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稽核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保監局是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
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執行。
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6個職能機構和2個事業單位,並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有36個保監局,在蘇州、煙臺、汕頭、溫州、唐山市設有5個保監分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華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內設機構(精選):
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6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6個內設部門為:
(一)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資訊綜合、新聞釋出、保衛等工作;
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檢查和資訊收集整理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
(二) 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負責規範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 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檔案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檔案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
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係;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 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稽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稽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擬定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及相關制度;制定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五)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擬訂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研究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重大問題;
接受保險消費者投訴和諮詢,調查處理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事項;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及服務資訊體系建設工作,釋出消費者風險提示;指導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工作;督促保險機構加強對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有關資訊的披露等工作。
(六) 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
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稽核和備案管理財產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稽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 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
檢查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稽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稽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八) 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稽核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