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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64651256228734

    物業管理用房屬於管理區域公共配套性質,其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是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造成本價一併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擴充套件資料:《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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