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結果
1.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進行司法鑑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司法鑑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不得超出其職責範圍從事司法鑑定,不得從事與其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鑑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撤銷司法鑑定結論,返還鑑定費用;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鑑定許可證》,取消有關責任人的司法鑑定資格。
3.鑑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返還鑑定費用:
(1)鑑定人違反鑑定程式,或者因過失導致司法鑑定結論明顯錯誤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後果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鑑定資格。
(2)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鑑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鑑定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鑑定或者洩露鑑定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鑑定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關司法鑑定人予以追償。
4.鑑定人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或者對提供鑑定的檢材、樣本和資料保管不善,以致損毀、丟失使鑑定無法進行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鑑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在司法鑑定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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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結果
1.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進行司法鑑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司法鑑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不得超出其職責範圍從事司法鑑定,不得從事與其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鑑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撤銷司法鑑定結論,返還鑑定費用;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鑑定許可證》,取消有關責任人的司法鑑定資格。
3.鑑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返還鑑定費用:
(1)鑑定人違反鑑定程式,或者因過失導致司法鑑定結論明顯錯誤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後果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鑑定資格。
(2)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鑑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鑑定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鑑定或者洩露鑑定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鑑定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關司法鑑定人予以追償。
4.鑑定人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或者對提供鑑定的檢材、樣本和資料保管不善,以致損毀、丟失使鑑定無法進行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鑑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在司法鑑定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