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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車筆記

      劃分基本農田的法律依據是《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257號令)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佈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第十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  第十二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改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十三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技術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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