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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02135170684

    勞動者上班有打卡記錄,下班忘打卡被公司當做曠工一天扣了兩天的工資是違法的。 一、扣除日工資三倍是否合理合法決定於公司的規章制度,而這類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決定於: 1、是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如果這類規章制度不合法,用人單位扣除日工資三倍就不合法,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 而下班忘打卡被公司當做曠工一天扣了兩天的工資這種做法,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剋扣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 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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