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不在也算留守兒童。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對於農村留守兒童的定義,留守兒童是指外出務工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農民託留在戶籍所在地家鄉,由父、母單方或其他親屬監護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所以父母一方外出打工孩子也屬於留守兒童。
留守兒童問題是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隨著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青壯年農民走入城市,在廣大農村也隨之產生了一個特殊的未成年人群體——農村留守兒童。留守的少年兒童正處於成長髮育的關鍵時期,他們無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認識及價值觀念上的引導和幫助,成長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關心和呵護,相對來說容易走向發展的兩個極端,有的孩子產生認識、價值上的偏離和個性、心理發展的異常,也有的孩子變得異常堅強和勇敢,所謂窮人的孩子早當家即是如此。
根據權威調查,中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超過了6100萬人(相當於英華人口的總和)[4] 。57.2%的留守兒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兒童是父母同時外出。留守兒童中的79.7%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撫養,13%的孩子被託付給親戚、朋友,7.3%為不確定或無人監護。
留守兒童多由祖輩照顧,父母監護教育角色的缺失,對留守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造成不良影響,“隔代教育”問題在“留守兒童”群體中最為突出。據調查顯示,父母外出打工後,與自己的孩子聚少離多,溝通少,遠遠達不到其作為監護人的角色要求,而隔代教育又有諸多不盡如人意處,給這些可憐的孩子留下了一生的遺憾。
由於地理和歷史等原因,中國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農村人地矛盾尖銳。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推動下,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為改變生存狀況外出務工,因積分入學政策,戶籍制度等原因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由此引發“留守兒童”問題。
父母一方不在也算留守兒童。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對於農村留守兒童的定義,留守兒童是指外出務工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農民託留在戶籍所在地家鄉,由父、母單方或其他親屬監護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所以父母一方外出打工孩子也屬於留守兒童。
留守兒童問題是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隨著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青壯年農民走入城市,在廣大農村也隨之產生了一個特殊的未成年人群體——農村留守兒童。留守的少年兒童正處於成長髮育的關鍵時期,他們無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認識及價值觀念上的引導和幫助,成長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關心和呵護,相對來說容易走向發展的兩個極端,有的孩子產生認識、價值上的偏離和個性、心理發展的異常,也有的孩子變得異常堅強和勇敢,所謂窮人的孩子早當家即是如此。
根據權威調查,中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超過了6100萬人(相當於英華人口的總和)[4] 。57.2%的留守兒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兒童是父母同時外出。留守兒童中的79.7%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撫養,13%的孩子被託付給親戚、朋友,7.3%為不確定或無人監護。
留守兒童多由祖輩照顧,父母監護教育角色的缺失,對留守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造成不良影響,“隔代教育”問題在“留守兒童”群體中最為突出。據調查顯示,父母外出打工後,與自己的孩子聚少離多,溝通少,遠遠達不到其作為監護人的角色要求,而隔代教育又有諸多不盡如人意處,給這些可憐的孩子留下了一生的遺憾。
由於地理和歷史等原因,中國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農村人地矛盾尖銳。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推動下,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為改變生存狀況外出務工,因積分入學政策,戶籍制度等原因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由此引發“留守兒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