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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吃土豆的納蘭圖圖

    公民的基本含義:

    公民是享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共事務的權利的人,這是公民定義。公民應該是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人: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資格。一方面,根據政治權利的平等原則,每個國民都應該享有政治權利,都應該享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政治權利;另一方面,根據人作為政治動物之本性,每個國民都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政治能力:實在的或是潛在的。因此,每個國民便都應該具有公民資格,都應該成為公民,都應該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對於那些不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而僅僅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潛能的國民,政府負有透過公民教育而使這些國民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責任:保障每個國民的政治潛能得到實現乃是國家的義務和國民的權利。

    公民是個法律概念。一個人取得了某一國家的國籍,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他僑居在國外,他也受所屬國家外交機構的保護。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於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以一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

    歷史起源:

    在歷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在這個奴隸制時期,在民主政治的雛形的基礎上,出現了“公民”的稱呼,也叫“市民”。古羅馬曾經頒佈過“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調整羅馬市民之間的關係。歐洲封建制時期,奴隸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國憲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

    公民教育:

    中國大陸透過課堂的教育,提高人民的公民意識,使人民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意識到自己在國家中的主人公地位,並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家和民生事務的討論和行動中去。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由於長期的封建社會的臣民教育的影響,華人普遍缺乏公民意識。1985年8月,中央發出《關於改革學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論課程教學的通知》,中學政治課從此改為“思想政治課”,中國共有七套教材陸續版,其中面向初中一年級的課程為《公民》。由於初中教育是中國大陸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那時起,中國大陸的公民意識開始逐漸普及開來。

    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責任。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

    基本權利:

    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兩大方面: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絡的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它主要包括:第一,財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勞動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

    特定人的權利

    所謂特定人,這裡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其權利包括:第一,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第二,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第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監督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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