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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若愛aiq莫離

    畜牧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

    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佔用的土地等。

    1985年,世界農業用地約佔世界陸地總面積(不包括南極洲)的64.7%;隨著社會發展和城市化程序不斷推進,這一比例正在以驚人的速度變小。農業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標準為:要求達到環境、社會、經濟、生態等方面效益的統一,以保持良性迴圈,永續利用。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用地規模

    各省(區、市)農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業有關標準、本地區設施農業發展型別和特點,本著從嚴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佔用與破壞的原則,對設施建設標準做出指導性規定,對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科學制定用地標準。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應嚴格控制,省級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高於上述規定限額的具體標準。

    二、用地範圍

    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專案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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