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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98868696804

    1.歷史依據: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具有各民族集中在一個國家內共同生活的歷史傳統。

    2.人口分佈依據:長期以來中國各民族分佈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絡,形成了各民族只適宜於合作互助,而不適宜於分離的民族關係。

    3.政治基礎:1840年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鬥的共同任務,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鬥爭中,各民族建立了休慼與共的關係,形成了互相離不開的政治認同。這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並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4.現實發展依據:華人口、資源分佈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各民族共同發展和國家繁榮、昌盛。從根本上說,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生產關係要適應生產力的發展。

  • 2 # 任勞任怨666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簡介

    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當家做主,讓其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中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在中國,“蒙新桂寧藏”五個自治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依據

    (1)歷史依據--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長期存在和發展。

    (2)政治基礎--近代在反抗侵略鬥爭中形成的愛國主義精神。

    (3)現實條件--各民族的大雜居、小聚居的人口分佈格局和各地區資源差異。

    3、處理民族關係的基本原則

    十八大報告指出: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應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處理民族關係的基本原則:在民族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民族團結、民族繁榮。

    4. 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

    平等、團結、互助、和諧。

    5. 自治地方

    自治地方有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沒有自治鄉,民族鄉不是自治地方。

    6. 自治機關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包含法院、檢察院和監察委。

    7.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必須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擔任,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至少有一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擔任。

    8. 自治權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法規報請全華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法規報請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國處理民族問題的獨創制度,該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當家做主的權利,依法自己處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相信在國家統一領導下,56個民族會朝著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係而攜手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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