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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52944140293

    違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從民事上說,這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拒絕,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

    從刑事上說,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物品的價值超過1萬(有的地方規定為5000元),經過追討且拒不交還,涉嫌侵佔罪。

    一、民法通則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二、侵佔罪的概念及其刑事責任。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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