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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體檢要求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體檢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二)血壓超過 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a(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均為體檢不合格: l、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四)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六)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 (七)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癒不足兩年。 (八)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 (九)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十)類風溼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十三)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或佩帶助聽器兩耳聽力均低於5米者。 (十四)儀表儀容,有下列情況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l、四肢。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者;四肢殘缺變形,行路步態跛行,上肢(特別是右手)殘缺影響板書寫字者。 2、體型。身體畸形,如明顯雞胸、駝背、脊柱側彎外曲超過3釐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較大面積(3×3釐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聲音嚴重嘶啞,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影響教學者。 二、申請高等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相關專業有特殊要求的,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增加相關體檢專案。其標準按1999年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相關專業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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