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屬於天災,任何人或者單位都不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國家和地方政府有責任對受災群眾重建或者修繕房屋提供必要的經濟補貼與幫助。
以下為關於地震過後,法律規定的國家及政府的一些補償措施:
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稽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群範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一、地震是天災,給我們很多房屋造成了嚴重的破壞。使老百姓無家可歸。針多這一災難,國家、社會都積極的挽回廣大老百姓的損失,盡最大努力恢復災後重建。
二、無論受災百姓有無購買保險。國家都一律平等對待,只要是在受災區的群眾都採取了很多惠民措施。如:
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補助期限三個月。
2、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物件。
3、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物件,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4、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克服困難,密切配合,準確把握救助政策,抓緊實施。要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稽核確定救助物件,並登記造冊,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儘快將稽核確定的分縣(區)救助物件人數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5、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因災生活困難群眾補助金、救濟糧的發放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和虛報冒領,一旦發現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
6、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物件手中。
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屬於天災,任何人或者單位都不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國家和地方政府有責任對受災群眾重建或者修繕房屋提供必要的經濟補貼與幫助。
以下為關於地震過後,法律規定的國家及政府的一些補償措施:
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稽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群範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一、地震是天災,給我們很多房屋造成了嚴重的破壞。使老百姓無家可歸。針多這一災難,國家、社會都積極的挽回廣大老百姓的損失,盡最大努力恢復災後重建。
二、無論受災百姓有無購買保險。國家都一律平等對待,只要是在受災區的群眾都採取了很多惠民措施。如:
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補助期限三個月。
2、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物件。
3、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物件,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4、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克服困難,密切配合,準確把握救助政策,抓緊實施。要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稽核確定救助物件,並登記造冊,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儘快將稽核確定的分縣(區)救助物件人數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5、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因災生活困難群眾補助金、救濟糧的發放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和虛報冒領,一旦發現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
6、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物件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