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成立漁民專業合作社,須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二、成立漁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要求的成員;
2、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作社章程和組織機構;
3、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4、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三、具備上述條件的,均可依法住所地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四、登記程式由申請、審查、核准發照以及公告等幾個階段組成。申請登記時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漁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登記。法定登記事項變更主要是指:經成員大會法定人數表決修改章程的;成員及成員出資情況發生變動的;法定代表人、理事變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地變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發生變化的。
除法定變更事項外,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和情形對相關登記事項進行變更,以保證自身的正常發展以及維護交易相對人的知情權。
五、漁民專業合作社註冊登記並取得法人資格後,即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登記財產(如申請自己的字號、商標或者專利)、從事經濟活動(與其他市場主體訂立合同)、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並且可以依法享受國家對合作社的財政、金融和稅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2011〕58 號)規定,“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省級以上財政預算從 2012 年起,每年安排不少於 2000 萬元的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於對指導示範社建設的輔導員隊伍和合作社有關人員的培訓;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商標註冊、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資訊服務、品牌建設等;各市、縣(區)財政也要根據財力狀況,安排示範社專項扶持資金。”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要全面落實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免徵增值稅,允許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憑取得的普通發票按票面金額的13%予以抵扣。”
“最佳化金融信貸服務。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示範社一定的授信額度。農民專業合作社及社員可以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聯保授信和聯保貸款。鼓勵發展具有擔保功能的示範社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使用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以及大型農用生產設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海域使用權等財產申請抵(質)押貸款。對市級以上示範社給予利率優惠。各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貼息貸款專案,對於符合條件的示範社優先予以支援。對示範社作為農業保險的實施單位,由各級財政按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給予補助。”
“優先承擔建設專案。涉農專案主管部門要把示範社作為農業建設專案的實施主體獨立申報。農業生產、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裝備保障能力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專案,凡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優先安排示範社承擔。示範社在農機購置補貼上給予累加補貼。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補助資金重點用於扶持省、市級示範社的種植、養殖基地及農產品初加工、保鮮儲藏專案。”
“落實用地用電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建造簡易倉(機)庫、晾曬場、生產和管理用房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佔用農用地的,按照設施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標準和要求,對設施農用地在農業專案區域內的位置、面積、規模、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稽核後,會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示範社興辦加工企業等所需要的非農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優先安排用地計劃,依法及時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供電企業應優先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所需變壓器安置及用電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蔬菜、茶葉、食用菌、果樹、花卉、苗木等種植業用電以及各種畜禽產品養殖、水產養殖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一、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成立漁民專業合作社,須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二、成立漁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要求的成員;
2、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作社章程和組織機構;
3、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4、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三、具備上述條件的,均可依法住所地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四、登記程式由申請、審查、核准發照以及公告等幾個階段組成。申請登記時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漁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登記。法定登記事項變更主要是指:經成員大會法定人數表決修改章程的;成員及成員出資情況發生變動的;法定代表人、理事變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地變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發生變化的。
除法定變更事項外,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和情形對相關登記事項進行變更,以保證自身的正常發展以及維護交易相對人的知情權。
五、漁民專業合作社註冊登記並取得法人資格後,即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登記財產(如申請自己的字號、商標或者專利)、從事經濟活動(與其他市場主體訂立合同)、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並且可以依法享受國家對合作社的財政、金融和稅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2011〕58 號)規定,“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省級以上財政預算從 2012 年起,每年安排不少於 2000 萬元的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於對指導示範社建設的輔導員隊伍和合作社有關人員的培訓;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商標註冊、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資訊服務、品牌建設等;各市、縣(區)財政也要根據財力狀況,安排示範社專項扶持資金。”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要全面落實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免徵增值稅,允許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憑取得的普通發票按票面金額的13%予以抵扣。”
“最佳化金融信貸服務。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示範社一定的授信額度。農民專業合作社及社員可以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聯保授信和聯保貸款。鼓勵發展具有擔保功能的示範社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使用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以及大型農用生產設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海域使用權等財產申請抵(質)押貸款。對市級以上示範社給予利率優惠。各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貼息貸款專案,對於符合條件的示範社優先予以支援。對示範社作為農業保險的實施單位,由各級財政按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給予補助。”
“優先承擔建設專案。涉農專案主管部門要把示範社作為農業建設專案的實施主體獨立申報。農業生產、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裝備保障能力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專案,凡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優先安排示範社承擔。示範社在農機購置補貼上給予累加補貼。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補助資金重點用於扶持省、市級示範社的種植、養殖基地及農產品初加工、保鮮儲藏專案。”
“落實用地用電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建造簡易倉(機)庫、晾曬場、生產和管理用房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佔用農用地的,按照設施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標準和要求,對設施農用地在農業專案區域內的位置、面積、規模、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稽核後,會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示範社興辦加工企業等所需要的非農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優先安排用地計劃,依法及時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供電企業應優先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所需變壓器安置及用電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蔬菜、茶葉、食用菌、果樹、花卉、苗木等種植業用電以及各種畜禽產品養殖、水產養殖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