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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88891571714

    首先,一定要肯定《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用,其中明確規定了家庭、社會、司法等層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多項權利。

    不過這一點也有問題,當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侵害需要被保護時,在實踐中卻沒有辦法實施。比如未成年人在家裡被虐待,虐待他的往往就是他的監護人,試想虐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能代為起訴與舉證自己違法麼?  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沒有對違反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提出具體的懲罰,大多數時候是籠而統之的“行政處罰”。對於傷害未成年的許多行為,也沒有明確定罪。即使發生,最後也無法依據相關法規定罪。去年發生虐童事件、兒童性侵事件,最後都不了了之,因為找不到相關的法律對其定罪。

    其次,解答一下題主說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縱容。

    考慮到未成年人身心發育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是因為不諳世事,受一些社會的不良誘惑所致。所以,《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表示,對於可塑性較強的未成年人,不應該採取嚴厲的手段。當然,這也是考慮到人性本善,未成年人之所以作奸犯科,往往是因為涉世未深,不明事理,只要家庭、學校與社會善加引導,就能改過自新,走上正道。而且,“重教輕罰”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也是法治文明的體現。

    然而,有時候現實並非如此,有些未成年人知法犯法,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對這些未成年人而言,言傳身教、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等都顯得蒼白無力。這時,立法嚴懲就是最佳彌補的方法。“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青少年犯罪低齡化成為不爭事實的今天,法律不宜片面強調施暴者作為未成年人的特殊權益,要知道,嚴肅懲戒施暴者才能保護更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警醒挽救那些容易滑向犯罪深淵的問題少年。

    所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如果只是一味提倡保護,而不重視嚴懲,將帶來不可估量的錯誤。作為法治國家,美國在未成年人犯罪這個問題上遵循嚴格的法律。前幾年,美國司法機關追究的在美中國留學生綁架、虐待兩名中國女生案,最終判處了施暴者無期徒刑,這或許對我們有借鑑意義。

    筆者建議,如果可以,中國也可以學習借鑑美國,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視未成年人犯罪嚴重程度和其年齡階段予以區別處罰,對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強的惡性犯罪,給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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