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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004596690954

      原則上,按過錯責任原則,一起打球的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1、如果不是衝撞之類的行為造成的,而是你朋友自己造成的,那你朋友自行承擔;

      2、如果是衝撞等行為造成的,雙方都沒有過錯:受傷發生在打籃球身體對抗過程中。由於籃球運動本身具有身體對抗的特點,如果無法認定誰在對抗過程中存在過錯。且你朋友參加的是自發組織的業餘籃球運動,並非屬於職業的、有組織的正規競技比賽,一起打球的人,不能以你朋友自願承擔危險為由主張免責;同樣,由於一起打球的人,此前並無仇隙,你朋友亦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他人存在故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因此,可以讓一起打球的人,共同承擔部分責任。

      事實上,籃球比賽中相互爭搶、碰撞屬正常現象,如果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存在故意的,應當認定雙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沒有過錯,應當由造成你朋友受傷的那個人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具體的比例,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除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外,一般不承擔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嚴格按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己承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為此,《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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