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進行稀釋,一般來說有兩種方法:
一、透過增資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中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增資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其實現實中也會有很多股東不同意增資。公司新增註冊資本,“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因此進行股權稀釋比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註冊資本。
二 、透過轉讓股權(股份)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就是說本公司股東之間,股權可以自由轉讓。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即,公司稀釋某股東的股權,可以將其股權轉讓給他人以達到稀釋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份的轉讓規定比較繁瑣和嚴密,首先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對於記名股票,應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如果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減少股權稀釋帶來負面影響的方法
一、委託投票權
1、這是指公司部分股東透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其他特定股東(如創始股東)行使。如果投資人拒絕在有限合夥企業持股,那麼可以讓他們把投票權以書面形式委託給創始股東,收益權仍歸投資人,同時提升創始人的控制權比例。
2、比如京東,根據京東的招股書,在京東發行上市前,京東有11家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託給了劉強東行使。劉強東只持股20%左右,但是透過老虎基金、高瓴資本、今日資本以及騰訊等投資人的投票權委託,掌控了京東上市前過半數的投票權。
二、一致行動人
這是指透過協議約定,公司部分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在投資人拒絕委託投票權的情況下,創始股東之間,或者也可以加上投資人,就可以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在股東會上,行使股東權利時,簽了協議的股東就可以做出相同的意見,來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比例,從而鞏固在公司的控制地位。
三、透過有限合夥持股
1、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2、採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新增股東的持股平臺,由創始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掌握合夥企業的控制權,同時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把股東放在有限合夥裡面,股東透過間接有限合夥間接持有股權。這樣的方式,創始人可以掌握控制權,分紅則是按照每個人的出資比例來分,就可以很好的解決控制權和收益權的平衡。
股權進行稀釋,一般來說有兩種方法:
一、透過增資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中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增資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其實現實中也會有很多股東不同意增資。公司新增註冊資本,“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因此進行股權稀釋比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註冊資本。
二 、透過轉讓股權(股份)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就是說本公司股東之間,股權可以自由轉讓。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即,公司稀釋某股東的股權,可以將其股權轉讓給他人以達到稀釋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份的轉讓規定比較繁瑣和嚴密,首先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對於記名股票,應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如果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減少股權稀釋帶來負面影響的方法
一、委託投票權
1、這是指公司部分股東透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其他特定股東(如創始股東)行使。如果投資人拒絕在有限合夥企業持股,那麼可以讓他們把投票權以書面形式委託給創始股東,收益權仍歸投資人,同時提升創始人的控制權比例。
2、比如京東,根據京東的招股書,在京東發行上市前,京東有11家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託給了劉強東行使。劉強東只持股20%左右,但是透過老虎基金、高瓴資本、今日資本以及騰訊等投資人的投票權委託,掌控了京東上市前過半數的投票權。
二、一致行動人
這是指透過協議約定,公司部分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在投資人拒絕委託投票權的情況下,創始股東之間,或者也可以加上投資人,就可以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在股東會上,行使股東權利時,簽了協議的股東就可以做出相同的意見,來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比例,從而鞏固在公司的控制地位。
三、透過有限合夥持股
1、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2、採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新增股東的持股平臺,由創始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掌握合夥企業的控制權,同時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把股東放在有限合夥裡面,股東透過間接有限合夥間接持有股權。這樣的方式,創始人可以掌握控制權,分紅則是按照每個人的出資比例來分,就可以很好的解決控制權和收益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