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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71604482426

    1、所謂“人身”,具體實義是指人的生理性身體,包括人的生命,它與“人格”在語義上存在嚴格的性質區別。

    2、所謂“攻擊”,是指物理性、生理性的動作行為,把它代替“誹 謗、抨擊”顯然是一種過度詮釋。也就是說人身攻擊與生命威脅是同等性質,完全不同於人格侮辱、人格誹謗。

    3、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並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3、每個人都有人身權,包括身份權和人格權。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而身份權包括了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智慧財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 5、人身攻擊應該是以輿論為導向,無法律效力,卻多半帶有明顯的個人主觀意願,針對性強,目的明確的文字或言論;此文字、言論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且內容詞性為貶義、攻擊性強;人身攻擊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觀意願針對他人及身體以無差別文字、言論攻擊。 6、構成人身攻擊有很多方面,如暴力人身攻擊(故意傷害,毆打他人等);語言人身攻擊(誹謗、辱罵等);精神人身攻擊(網上汙辱、書面汙辱等);詛咒人身攻擊(明咒、暗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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