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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季我努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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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年史學家
清朝的最後十年,清政府為挽救危機在慈禧太后的主導下實行了新政,在新政的眾多舉措當中,修訂新律是其中關鍵一環,清政府為修訂新律,還成立了一些新的機構,比如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館等等,而具體的修律過程則是由各部會同修訂法律館起草新律的草案,在經過憲政編查館覆核後,提交給皇帝批准。中國當時的修律是在一批包括沈家本、董康等法學家以及日本岡田朝太郎、松岡正義等法律顧問的共同合作之下完成的,整個修律過程大體上波瀾不驚,唯有修律過程中的“禮法之爭”一時間頗為惹人注意。
禮法之爭的導火索是因為當時朝廷中各方對於新制定的《大清新刑律》有不同的看法。支援新刑律的以修訂法律館大臣沈家本為首,反對新刑律的以提學使勞乃宣為首。勞乃宣認為新制定的刑律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倫理,因而提議進行修改,比如對於“親屬相姦”、“親屬相盜”、“無夫奸”等罪名,而沈家本以及日本法律顧問則堅持以刑法原則來制定新刑律。
禮法之爭首先是清末新政時期新舊思維模式的碰撞。因為剛剛實行新政,所以舊的保守勢力必然會對新政產生阻礙,禮法之爭就是其中一個明證。實際上勞乃宣等人不僅在清末的時候是保守派,在進入民國後依然是主張恢復帝制的保守派。禮法之爭的出現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其次,禮法之爭也是中華法系和歐美法系精神的一個衝突。中華傳統法系強調家族主義,而歐美法系則強調國家主義,當清末制定新律的時候,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精神勢必會進行碰撞。當時的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楊度認為如果禮教派認為家族主義不可變,國家主義不可行,那麼完全沒有必要制定新律。
清末修訂新律過程中的禮法之爭只是當時眾多新政爭議中的一環,也是清末新政時期中國社會複雜多元的思潮碰撞的一個縮影。
20世紀初,在經歷了一些列重大事件之後,清政府終於認識到必須要變法維新,才能夠挽救自己的統治。慈禧太后下詔稱:“世有萬古不易之常經,無一成罔變之治法。大抵法久則弊,法弊則更”,正式提出了要修訂法律的設想,在國內掀起了變法的熱潮。一時間,在朝廷內外,變法都成為了當時的熱門話題,就連禮教派領袖張之洞也提出了修改法律的提議。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開始擬定新法,1903年又設立修訂法律館,聘請日本人岡田朝太郎和松岡義正參與到新法修訂工作中。1905年5月,清廷正式提出了修訂法律的原則,許可參照西方法律體系來完善健全本國法律的原則。
張之洞
禮法之爭的發端始於1906年,當時沈家本向朝廷提交了其新制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提出要按照西方的訴訟制度採用律師、陪審團的西式法律制度。這一提議立刻遭到了張之洞的反對,張之洞認為這些規定違反傳統的禮教綱常,並不適合當時的國情,如果強行採用的話必然會導致混亂,堅決反對這一提議。張之洞的觀點受到了當時很多督撫大員的贊同,紛紛反對沈家本的想法,就連當時的報紙也都報道說:“各督撫之章奏皆系逐條駁詰,無一讚成者”,朝廷也因此諭令沈家本在修訂新法的同時,一定要參照傳統的禮教思想。1907年,法律館完成了《大清新刑律草案》,此草案是由法理派參照西方法律體系所制定出來的一部新式法律,對傳統的律例做了全面修改。這份草案的提出更是遭到了禮教派的極大不滿,張之洞認為這部草案違背了中國古代“因倫制禮,準禮制刑”的立法原則,並且其中內容,如傷害長輩者不處以死刑;妻妾毆打殺害丈夫不重懲;通姦不論罪;尊長(地位尊貴者和長輩)毆殺卑幼(地位低下者和晚輩)竟然要與平常案件一致判罰,違背傳統的綱常體系,要求:“無傷禮教衹關罪名輕重者,斟酌至當,擇善而從。其有關倫紀之處,應全行改正”。
1910年,《修正刑律草案》的提出,更是引起了禮教派的不滿,當時張之洞已經去世,勞乃宣成為禮教派新的領袖,爭對這一草案也是大加批駁,要求在這份草案中加入過去的禮教條文,對此,法理派無法接受,與勞乃宣展開了一系列的論戰。在這輪爭鬥中,清政府沒有完全接納禮教派觀點,但是也將含有禮教條文的五條附則作為《暫行章程》一併使用,對無夫婦女通姦、卑幼傷害尊長、妻子傷害丈夫的行為都從重處罰,減輕尊長對卑幼、丈夫傷害妻子的處罰,在一定程度上也維護了傳統的綱常倫理。
沈家本
清末的禮法之爭,其實也是傳統勢力和改良勢力的對戰,這次爭鬥最終以法理派的退讓而告終,不僅在新法中加入了倫理綱常的部分,沈家本也被迫辭去修訂法律的工作。由此可以看出,雖然清政府開始進行一定程度的變革,但其本質上仍然是一個專制落後的政府,強大的頑固勢力仍然是阻撓國家進步的一大阻力。但是,雖然制定新法的舉動沒有獲得完全成功,但是也將新式的法律制度引入到中國法律之中,對傳統禮法體系的瓦解仍是有著促進作用的。
大清新刑律總則
參考資料:
1. 艾永明,論清末修律中的禮法之爭,蘇州大學學報,1984年04期
2. 李擁軍,法律與倫理的“分”與“合”——關於清末“禮法之爭”背後的思考,學習與探索,2015年09期
3. 賈娜,清末禮法之爭評析,鄭州大學,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