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流程
1、農村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按戶公佈申請人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後,將申請人戶口本或者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影印件、家庭成員實際收入證明材料等,報送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查;
3、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透過入戶核對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並對符合低保條件者簽署意見,編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名冊上報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
4、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批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內公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異議的,民政部門再進一步核查。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農村低保標準
1、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2、農村低保標準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3、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準作適時調整。
申領流程
1、農村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按戶公佈申請人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後,將申請人戶口本或者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影印件、家庭成員實際收入證明材料等,報送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查;
3、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透過入戶核對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並對符合低保條件者簽署意見,編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名冊上報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
4、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批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內公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異議的,民政部門再進一步核查。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農村低保標準
1、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2、農村低保標準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3、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準作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