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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845806772725

    人們常說:“有理走遍天下”。但是,現實中,“有理”卻不一定能打贏官司。劉某與何某是朋友。經劉某介紹,何某與許某做生意。不久,何某賒了許某一車貨,許某就叫劉某在欠條下籤個名,以證明其事。可劉某馬虎,就在何某的名字下大筆一揮落上自己的名字,並沒有註明“證明人”三個字。何某到期不付款,許某便將何某與劉某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最後法院判決劉某與何某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你說劉某冤不?再如,你借給張三一筆錢,借期到了你催他還錢,天經地義吧?可是,如果借錢時沒有任何人知道,對方也沒有打借條,現在他要耍賴,說從來就沒有借過你的錢,打官司你能贏嗎?大凡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打官司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支援,你再有理也不一定能打贏官司。這裡所謂的“有理”,就是客觀事實;“證據”就是法律事實。劉某作為證明人而不是欠款人是客觀事實,你借錢給張三也是客觀事實。但是,打官司時這些事實都已經成了“歷史”,不可能“真實再現”。怎麼辦?於是法律就規定以證據來儘可能地“還原客觀事實”:有合法證據支援的,法律就認定這個“事實”,我們就把這個“事實”叫做“法律事實”。法官斷案就認這個,只要你的證據是合法的、真實的、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法官就採信。否則,沒有證據能夠證實的“客觀事實”,哪怕你再有理,也只能是“啞巴吃黃連”了。這也是有些當事人為什麼“有理”也打不贏官司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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