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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日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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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永法說法
對於你問的問題,要看是否成立註冊了合夥企業。
1.沒有註冊合夥企業,兩個合夥人對借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一方還不起,另一方全還,且將來可以執行合夥人的個人財產。
2.如果成立註冊了合夥企業,一方經營,另一方不經營,經營的一方以合夥企業名義向他人借款用於合夥企業,則依據合夥企業法: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資產償還債務,如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1)如果是普通合夥,兩個合夥人對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則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對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合夥人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以上回答請參考。
兩個人合夥借款做生意,雙方之間肯定會簽訂多份合同約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借款合同、合夥協議書等書面資料。這些書面資料應該是分別約定各方權利和義務,像借款合同就是約定你們合夥企業與第三方(出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合夥協議書就是約定你倆內部企業經營管理等權利義務。
如果你們沒有這種書面材料,那隻能先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只能按照行業慣例和法律規定尋求幫助,這就很可能產生高額成本,拖延很長時間也無法達到理想效果。
所以做生意之前還是要先小人後君子,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式,簽訂各種合同規定各方權利義務,仍是最佳有效手段。
你們與出借人怎樣簽訂的合同,是一個人簽訂還是兩個人一起簽訂,全部借款資金都用於了企業經營嗎?
如果合同條款規定借款用於生意,還款必須由企業或你們合夥人一起承擔,那這個借款的處理方法應該是:對出借人,你們兩個人應該一起共同還款,及不管哪一方,都有義務把拖欠的借款一次性償還完畢,然後由還款人向另一方按照約定份額比例追償。
另外一種方式,由雙方一起找到出借人簽訂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兩個人對借款各自應該承擔的份額,按照出借人的意願還款。
估計這兩種方法只有第一種出借人可以同意,第二種方法出借人能夠同意的機率很小。
畢竟雙方借款到期,不能再次經營合作了,為了化解風險,出借人也只能選擇第一種方案了。
第一種方案在法律上應該屬於連帶清償責任,就是說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還款時,其他擔保人或同為借款人應該全部還款後,內部兩個人相互行使追償權。
兩個人內部約定的條款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出借人),所以出借人有理由選擇你們其中一個人履行全部債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你自己能夠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該借款沒有用於生意經營,自己也沒有簽字,借款全部由簽字借款人自己使用了,那借款可能與你無關。
解決方案:積極與出借人聯絡,檢視雙方當初簽訂的借款合同,找出是否還款的依據。
懇求出借人能否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各自的還款份額與比例,把兩個人綁在一起,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為好。
最後沒辦法達到出借人諒解,只能在能力內全部還款或讓出借人走法律程式,有可能對三方都比較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