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應當諮詢當地計劃生育部門,以山東省為例,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因此再婚後可以生育一個子女。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稽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稽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具體應當諮詢當地計劃生育部門,以山東省為例,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因此再婚後可以生育一個子女。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稽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稽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