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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改裝燃氣管道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使用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後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範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執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使用者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使用者,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燃氣使用者。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範圍內的燃氣使用者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並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准方可停業、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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