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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國服逗比

    秦朝統一六國後,為全國官吏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推廣創造了有利條件,國家對各級官吏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核。一是從自身思想進行考核,秦朝制定考核官吏的法律,具體規定官吏必須遵守的“五善”和必須放置的“五失”,作為考核官吏的內容和標準。二是從治績要求進行考核,主要採用上計制度,上計的具體辦法,由縣上計於郡,再由郡上計於朝廷,每年各縣令按要求將轄區內戶口增減,賦稅多少,徭役徵派,刑獄災害和治安好壞等情況上報郡守,丞相,最後由皇帝根據考核結果採取獎懲措施,初步形成從地方到中央的層層考核體系。上計的具體內容則是治民、勸功、訣訟、檢奸、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等,較之戰國時期更為全面、豐富。秦代的人事考核制度仍以上計為主,對郡縣的考核除透過上計制度外,有時還由中央直接派員考課。

    漢承秦制,兩漢時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課計制,即考課和上計。上計是指地方各州、郡長官向中央彙報自己的政績,考課則是指上級有關機構根據上計的政績對下級官吏進行的考核。考課和上計是考核系統中同時進行的方向相反的兩個流程。兩漢時期的考核在程式化、規範化等方面較秦朝都有所發展,並形成了一定的規模。考核的內容和組織機構也更加嚴密,成為一項重要的官吏管理制度。此時人事考核理論則得到較大發展。如思想家王充在其《論衡》中、王符在其《潛夫論》中,對官吏的重要性及考核的原則、方法、重點等提出了獨到見解,對後世考核制度的建設,尤其對中國古代人事考核理論的完備具有重要影響。這樣,秦及西漢丞相考課制、秦漢郡國考課制、東漢三公考課制,構成了秦漢人事考核制度的主要框架,漢元帝時《考課課吏法》正式頒發,可視為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最終確立的標誌,中國古代官吏的考核制度也在此時基本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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