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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詩懷律師

    “拾金不昧”被誤讀,丟錢的和撿錢的,究竟誰是爺?

    關於丟失財物、撿拾財物人之間的關係,最近有兩則比較典型的新聞事件:

    一則是,小謝到西安遊玩期間不慎將自己的iPhone6遺失,所幸,小謝打通了那部丟失的手機,撿拾人也表示願意歸還。小謝主動給對方發了168的紅包,不料對方退還紅包,並表示想要個“吉利數字”:“666元或888元。”最終小謝給對方轉了666元。

    另一則是,一計程車司機撿到價值3萬的包,歸還時提出打表,由失主支付送包的路費。事後,司機遭到乘客投訴。計程車公司稱,包已歸還,其他問題已由派出所協商解決。

    不由得感嘆:“林子大了,什麼樣的鳥都有。”

    撿拾到財物要不要歸還?有的人認為:東西是我撿的,不是偷的,也不是搶的,“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我也不想讓別人說我一個好,所以就大可不必歸還。這種想法大錯特錯。

    拾到財物不歸還,重者可能構成侵佔罪,輕者也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法律上也是必須歸還的。

    所以,“拾金不昧”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其實是個偽命題,不是單純的不想昧,更是不能昧、不敢昧。

    那麼,在歸還時,撿拾人是否可以向失主索要錢財?

    如果撿拾人在管理或歸還財物時發生了合理的費用,從情理上講,失主支付費用理所當然。而且,這個在法律上稱為“無因管理之債”,從法律角度,撿拾人向失主索要該費用理直氣壯,失主支付該費用也是法定義務。

    那個投訴計程車司機的乘客,你和被扶起後反訛人的老太太有什麼區別?

    當然,超出以上合理費用之外,或者在管理或歸還財物時沒有發生任何費用,撿拾人如果向失主索要財物,不僅是“趁火打劫”的不厚道行為,法律上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給不給報酬是失主的事情,撿拾人不能要,要就變味兒了。

    對於失主來說,儘管沒有法定義務向撿拾人給付報酬,但情理上最好能夠主動地以行動表示感謝。

    失主給了酬金後,撿拾人可以收下,也可以不收。收與不收,都無可厚非,無關道德。

    還有一種情況,對於失主釋出的懸賞尋物啟事,撿拾人歸還財物時,雙方成立要約承諾的合同關係,沒什麼好說的,失主依法應該兌現承諾,撿拾人則可以依法毫不客氣地索要該懸賞。

  • 2 # 語菲情感坊

    趕緊和貓主人聯絡啊,人家願意出5萬來找一隻貓,和這隻貓的感情一定很深厚,在TA眼裡,這隻貓的價值不止5萬元。

    貓主人既然開了這個價,你把貓送還給TA,當然可以接下這筆報酬,不存在什麼該不該。不過,你提出這個問題,可能是覺得這是筆飛來橫財吧?不用費什麼力氣就能得到這麼一筆鉅款,有點被嚇到了?

    如果真是這樣,你可以看貓主人的情況來定。如果TA經濟實力不錯,你大可坦然接受,然後想做善事就做點,免得你心裡不安;如果TA經濟實力一般,願意出5萬尋貓是因為對貓愛得太深沉,你也可以主動提出少要一些報酬。

    想怎麼做,能怎麼做,就看你自己的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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