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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春風解語

    首先我們搞清楚什麼叫上請制度,這種制度最先源於漢代,是漢代的刑罰適用原則之一。

    大家都知道,在中國的封建社會,等級思想很嚴重,什麼臣以君為綱,妻以夫為綱,子以父為綱,等級制度是非常嚴格的。所以那些哭著喊著要穿越的姑娘們,得想好穿越去哪裡?別穿錯了,又纏小腳,又沒自由的,不是什麼好去處。

    上請是指貴族官僚犯罪後,一般司法官員無權審理,必須透過廷尉直接上奏皇帝進行請示,還必須由皇帝這個大boss裁決,大boss就會想,這是不是王副總的兒子啊,這是不是李監理的閨女啊,然後再一看,嚯,這不是我老丈人嗎?再往下翻,呀,上一次公司業績最好的銷售代表也在裡面啊,這下大boss就會根據遠近親疏、功勞大小來決定刑罰減免與否了。

    在古代封建社會來說,是維護階級統治的一種手段,斗升小民是不能有這樣的特權的,上請制度上承周禮“八辟”之法,下啟魏晉隋唐的議請減贖等封建等級制度,對後世具有重大的意義,是封建社會對於統治的一種適用手段。

    當然不合理的地方就是會造成特權階級的為所欲為,反正誰也不敢殺皇帝的小舅子,大叔伯,老丈人,這都是大boss家的人,誰也不敢動啊,特權階級的權利就日漸加固。

    親親得相首匿呢?同樣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的犯罪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一法令的規定,還貫穿了整個封建社會,意思是你只要不對著風,對著月,對著彩虹發誓,你要造反,你家裡人犯點偷雞摸狗的事,你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當沒有看到。而且看到了,也得裝瞎,可以勸那個死鬼去自首,但是你不能去舉報。這也是封建社會體現的親緣性,人的親情是維繫這個社會重要的紐帶,所以法律雖然無情,但是還不至於要親情背叛,所以大家看到《水滸傳》的時候,發現很多好漢犯事後都是什麼兄弟啊,老爹啊在包庇,然後幫助好漢逃走。

    其二呢,“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及統治者的長治久安。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如果親情都背叛了,社會也將不成體系。三呢,也是對於社會生產力的保護,當時的條件可比不了現代社會,中國封建社會基本就是一個農業社會,一個農業社會,農耕民族,家庭成員的多寡決定了社會的生產力,所以這也是一個時代的特殊產物。

    當然弊端也是有的,本來已經有了兇犯的蛛絲馬跡,一下給親人好友給藏到水缸裡去了,這哪裡去找,你問他姐姐妹妹,大姑大姨的,人家有權利不告訴你啊,告訴你還得犯法,人家肯定巴不得把捕快給轟走,趕緊走,人不在這裡,這就造成抓捕的困難,有時候最危險的地方最安全,也許就藏身於家呢,就是讓你逮不著,這又對社會造成一定的隱患,一顆定時炸彈指不定埋在哪裡呢。

    現代文明社會,人人都開始遵紀守法了,消除社會隱患人人有責,藏匿罪犯家屬也屬於犯法滴。

  • 2 # 中外歷史傳奇

    漢代之初為了平復戰爭創傷所採用得國家意識形態是更加傾向於道家黃老之學的,講究清靜無為。學界也是六家並舉,即陰陽家、儒家、墨家、法家、名家、道家。西漢初期的儒學不過是一家之學而已。

    實際上直到景帝時期,儒者仍然沒有顯著的地位。而武帝時期國家經過四十年的“文景之治”財富大量累積,而黃老之學所崇尚的清靜無為和武帝對帝國的戰略規劃是背道而馳的。他希望一種新的學說來幫助他實現這個目標,那麼有著君臣父子之禮和夫婦長幼有別的儒家便脫穎而出。

    建元元年,設定五經博士是儒學官學化的開端,此後更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在思想界和政治界的統治地位被確立,這就勢必影響到漢代的法治思想。

    那麼儒學在親人犯錯這個問題上是怎麼看的呢?《論語 子路》中有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就說明在法理和情理上面,儒家更講究的是“孝慈”而非法治,這就是親親得相首匿而不追究法律責任的思想根據。這是從國家主導的思想意識形態衍生過來的。

    有沒有問題,當然有問題。因為儒家宣揚的禮制更多的是倫理道德,這是人之善,是人性的上限。人皆有惻隱之心,人皆有向善之心便是此派觀點。

    而法治所面對的是人之惡,法律是人性的下限,如果違反自然要受到制裁。我們可以倡導德道,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親親相隱在道德上沒有問題,這是人性。但是用到法律上就會出大問題,會破壞國家法制的公平性,進而破壞整個法治基礎,成為一個法律漏洞。

    所以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度的問題,什麼時候應該親親相隱?什麼時候應該大義滅親?

    這個問題在現在仍有現實意義,而漢朝的統治者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在漢宣帝時便下詔:‘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罪責,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刑法適用制度自漢宣帝以後成為中國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則之一,並一直為後世歷代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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