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自書遺囑範文
立遺囑人:朱XX
立遺囑人:舒XX
財產概況:
我二人於年結婚,婚後育有三男三女,兩人名下有一幢座落於上海市XXXX路31號,佔地面積約為米的私權房屋(下稱該房屋)。該房屋土地使用證證號為,房屋產權證已遺失。
我們自願立下遺囑,對屬於我們名下的以上財產作如下處理:
1、該房屋在政府規劃拆遷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長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南邊二層樓房的二樓房一間,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車庫一小間由其個人投資,歸其使用。
(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南邊二層樓房的樓房一間。
(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南邊往北邊的平房第一間房一間。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經一戶一表改造過,所以每戶用電都按各戶分表實用量加上公共用電計收(每戶每月按實計人數攤出),用水按每戶分表實用量加每戶一噸水的損耗計收,具體由三個兒子輪流收管交接。
(5)特別約定:為維護家庭成員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戶只有使用、維護的許可權,嚴禁私自拆建、轉讓、出租;嚴禁任何人無故佔用公共通道,原已臨時佔用的必須無條件清出;嚴禁任何人強佔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閒置房屋,如臨時佔用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無條件自動清出,否則將自動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條中規定的繼承份額
2、該房屋屬於我們二人的合法共同財產,對於該房屋的分配主張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遺囑是在我們神志清醒時自願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異議。
本遺囑一式三份,上海XXXXX律師事務所儲存一份,立遺囑人各執壹份。
立遺囑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遺囑的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與其它遺囑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4、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三、立遺囑應當注意的問題
1、在自書、代書遺囑中應當注意不要忘了由遺囑人簽名。
2、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一、夫妻共同自書遺囑範文
立遺囑人:朱XX
立遺囑人:舒XX
財產概況:
我二人於年結婚,婚後育有三男三女,兩人名下有一幢座落於上海市XXXX路31號,佔地面積約為米的私權房屋(下稱該房屋)。該房屋土地使用證證號為,房屋產權證已遺失。
我們自願立下遺囑,對屬於我們名下的以上財產作如下處理:
1、該房屋在政府規劃拆遷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長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南邊二層樓房的二樓房一間,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車庫一小間由其個人投資,歸其使用。
(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南邊二層樓房的樓房一間。
(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南邊往北邊的平房第一間房一間。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經一戶一表改造過,所以每戶用電都按各戶分表實用量加上公共用電計收(每戶每月按實計人數攤出),用水按每戶分表實用量加每戶一噸水的損耗計收,具體由三個兒子輪流收管交接。
(5)特別約定:為維護家庭成員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戶只有使用、維護的許可權,嚴禁私自拆建、轉讓、出租;嚴禁任何人無故佔用公共通道,原已臨時佔用的必須無條件清出;嚴禁任何人強佔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閒置房屋,如臨時佔用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無條件自動清出,否則將自動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條中規定的繼承份額
2、該房屋屬於我們二人的合法共同財產,對於該房屋的分配主張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遺囑是在我們神志清醒時自願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異議。
本遺囑一式三份,上海XXXXX律師事務所儲存一份,立遺囑人各執壹份。
立遺囑人:_________
立遺囑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遺囑的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與其它遺囑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4、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三、立遺囑應當注意的問題
1、在自書、代書遺囑中應當注意不要忘了由遺囑人簽名。
2、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