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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18065681947

    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在鑑定理由和請求,但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鑑定,一般不需要提交申請書,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2、初次鑑定結論書原件及影印件;

    3、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4、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5、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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