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證辦理程式說明
一、發放程式 提出申請→調查踏勘→審查報批→發證收費→歸檔儲存→使用期限稽核
1.提出申請:需要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養殖使用權申請表。同時按要求提交水域灘塗開發使用情況證明材料以及水域灘塗界至圖。申請須提交採用1號或2號圖紙繪製的水域灘塗界至圖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縮小成標準A3紙(1050px×742.5px)的界至圖一式三份。界至圖應標明四至座標、地物、圖例及各折點座標。 養殖水域灘塗界至圖需由繪圖員、稽核員簽名,加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公章。
2.調查踏勘: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請者填寫的申請,會同當地村委、管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現場踏勘,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材料。
3.審查報批: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踏勘情況,認真審查,確認所申請養殖場地權屬無爭議糾紛,並符合市和當地水產養殖發展規劃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寫養殖使用權審批表,加具意見後,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政府批准,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發養殖使用證(未設立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養殖證)。 水域灘塗使用申請應在二個月內給予答覆,對不予受理或批准的申請,應說明理由。
4.發證收費:按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歸檔儲存:由發證機關收集有關檔案、圖片和資料編號 填寫檔案卡歸檔儲存。
6.使用期限稽核:發證機關應在水域灘塗使用期滿前六十天內通知使用者辦理使用期延展手續或由發證機關按期登出其養殖使用證。
二、填寫規範
1. ( )養證[ ]第 號 :填寫人民政府簡字,如粵府、惠府等。( ) :海水養殖填(海),淡水養殖填(淡)。[ ] :填寫發證年份,如[2001]。第 號:由淺海、灘塗或淡水水域程式碼和發證順序號組成。其中,淺海程式碼Q,灘塗程式碼為T,淡水水域程式碼為S,發證順序按年度順序由"0001"依此編起。如徐聞縣2001年所發的第三本養殖證為灘塗養殖,則其證號為:徐府(海)養證[2001]第T0003號。
2.發證機關:必須加蓋人民政府養殖使用證專用章(不能蓋海洋與漁業局印章)。
3.水域灘塗使用者:填寫水域灘塗使用單位全稱,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 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合同,獲得養殖經營使用權者的姓名、詳細地址。
4.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填寫水域灘塗使用單位法人代表,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或合夥人姓名。發包方指養殖水域灘塗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詳細名稱。
5.所屬單位或住址:填寫水域灘塗使用者的主管或歸屬單位,個人使用的按身份證填寫住址或編號。6
.用途:填寫具體養殖品種和方式。
7.養殖水域灘塗面積:面積數字用中文大寫,要求精確到小數點後三位,整數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補足。面積數字要求頂格填寫。
8.地理座標:一律採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座標系統,用經緯度表示,E表示東經,N表示北緯。
9.附圖及附件名稱:簡要填寫主要附圖及附件名稱。
10.水域灘塗位置坐落:填寫專案所在概位,如海陵島南面。
11.水域灘塗編號:統一採用省測繪局出版的1:10000地圖的編號作為水域灘塗編號。如:F-49-137-(9)
12.圖號:按水域灘塗使用界至圖圖號填寫。
13.水域灘塗使用界至圖:貼上採用A3紙的淺海灘塗使用 界至圖於空白欄左上角位置,並加蓋使用界至圖騎縫章。騎縫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如下所示:
14.核准使用期限:填寫已繳費起止期限。核准單位蓋養殖使用期限核准章。核准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
15.備註欄:填寫未盡事宜。
水產養殖證辦理程式說明
一、發放程式 提出申請→調查踏勘→審查報批→發證收費→歸檔儲存→使用期限稽核
1.提出申請:需要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養殖使用權申請表。同時按要求提交水域灘塗開發使用情況證明材料以及水域灘塗界至圖。申請須提交採用1號或2號圖紙繪製的水域灘塗界至圖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縮小成標準A3紙(1050px×742.5px)的界至圖一式三份。界至圖應標明四至座標、地物、圖例及各折點座標。 養殖水域灘塗界至圖需由繪圖員、稽核員簽名,加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公章。
2.調查踏勘: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請者填寫的申請,會同當地村委、管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現場踏勘,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材料。
3.審查報批: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踏勘情況,認真審查,確認所申請養殖場地權屬無爭議糾紛,並符合市和當地水產養殖發展規劃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寫養殖使用權審批表,加具意見後,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政府批准,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發養殖使用證(未設立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養殖證)。 水域灘塗使用申請應在二個月內給予答覆,對不予受理或批准的申請,應說明理由。
4.發證收費:按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歸檔儲存:由發證機關收集有關檔案、圖片和資料編號 填寫檔案卡歸檔儲存。
6.使用期限稽核:發證機關應在水域灘塗使用期滿前六十天內通知使用者辦理使用期延展手續或由發證機關按期登出其養殖使用證。
二、填寫規範
1. ( )養證[ ]第 號 :填寫人民政府簡字,如粵府、惠府等。( ) :海水養殖填(海),淡水養殖填(淡)。[ ] :填寫發證年份,如[2001]。第 號:由淺海、灘塗或淡水水域程式碼和發證順序號組成。其中,淺海程式碼Q,灘塗程式碼為T,淡水水域程式碼為S,發證順序按年度順序由"0001"依此編起。如徐聞縣2001年所發的第三本養殖證為灘塗養殖,則其證號為:徐府(海)養證[2001]第T0003號。
2.發證機關:必須加蓋人民政府養殖使用證專用章(不能蓋海洋與漁業局印章)。
3.水域灘塗使用者:填寫水域灘塗使用單位全稱,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 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合同,獲得養殖經營使用權者的姓名、詳細地址。
4.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填寫水域灘塗使用單位法人代表,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或合夥人姓名。發包方指養殖水域灘塗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詳細名稱。
5.所屬單位或住址:填寫水域灘塗使用者的主管或歸屬單位,個人使用的按身份證填寫住址或編號。6
.用途:填寫具體養殖品種和方式。
7.養殖水域灘塗面積:面積數字用中文大寫,要求精確到小數點後三位,整數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補足。面積數字要求頂格填寫。
8.地理座標:一律採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座標系統,用經緯度表示,E表示東經,N表示北緯。
9.附圖及附件名稱:簡要填寫主要附圖及附件名稱。
10.水域灘塗位置坐落:填寫專案所在概位,如海陵島南面。
11.水域灘塗編號:統一採用省測繪局出版的1:10000地圖的編號作為水域灘塗編號。如:F-49-137-(9)
12.圖號:按水域灘塗使用界至圖圖號填寫。
13.水域灘塗使用界至圖:貼上採用A3紙的淺海灘塗使用 界至圖於空白欄左上角位置,並加蓋使用界至圖騎縫章。騎縫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如下所示:
14.核准使用期限:填寫已繳費起止期限。核准單位蓋養殖使用期限核准章。核准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
15.備註欄:填寫未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