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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拿出了一本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批准用途為工業,使用權人為A村村委會。執法人員在現場勘測後,認定住宅樓建設用地確實在該證批准的用地範圍內,但是改變了土地用途,隨即填寫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郭某拒絕簽收。郭某認為,該用地是拆除有合法手續的舊工廠後騰退出來的,土地權屬歸村集體所有,在建設用地範圍內建住宅樓安置村民不違法。【分歧觀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集體建設用地改變用途能否給予行政處罰。《土地管理法》中對國有土地改變用途的行政處罰有明確規定,但沒有明確集體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如何處理。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土地使用證上批准的用途是工業,而現在建設的是住宅樓,顯然改變了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而且該宗地上的建築物已經自然滅失,現屬於新佔地建設,應重新審批。沒有重新審批就建房,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此,可以責令A村改正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違法行為,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罰款。另一種觀點認為,A村所建住宅樓使用權人沒有改變,批准用地位置沒有改變,土地使用權證也沒有登出,即使改變了原批准土地用途也不能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土地管理法》只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規定了處罰條款,而對其集體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沒有明確規定處罰條款,故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而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該案中,A村並沒有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申請,故不能給予行政處罰,可責令A村提出申請,由相關科室為其辦理變更土地用途。【作者觀點】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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