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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沐春天

    1、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13)》9.1條,物價變化是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但具體是哪些物價上漲可以調,上漲到多少可以調,以什麼為上漲標準,這個具體要看簽訂的合同條款了。

    2、怎麼調整?(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13)》9.8條 物價變化)

    規範規定,出現合同價款調增、調減事項後的14天內,承包人、發包人要提出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14天內未提交報告的,應視為不存在調價請求。

    經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如何合同中有約定怎麼調整按合同調整。

    如果合同中沒約定怎麼調整,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調價公式調整:

    因人工、材料和裝置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資料,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並調整合同價格:

    公式中:Δ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簽約合同價中所佔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週期最後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非招標訂立的合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價格指數,無前述價格指數時,可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價格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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