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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82973785789

    很多用人單位在聘用員工時會頒發聘書,聘書一般註明了聘用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待遇等。這樣,聘任書等於勞動合同嗎?下面由勞動法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根據中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即合意,便構成合同,同時依據中國現行《勞動法》和相關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7項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公司向勞動者發出聘任書,如果聘書中已載明瞭工作崗位、聘用期限、報酬等內容,那麼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可以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主要理由如下:1、聘書內容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九項條款。現實中,很多公司的聘書具備了《勞動合同法》載明的必備條款,滿足《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勞動合同形式要件。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並實際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筆者認為,勞動合同的生效不能機械化理解,勞動者沒有在聘書上簽字確認不能簡單的等同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要以事實為依據,關鍵是雙方是否一致認可並按照聘書的內容履行了權利義務。《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聘書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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