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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27417226096

    以《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為例子,說明一下為什麼村委會要你出示該證明才可辦理。

    《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書面申報人口狀況、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這條很好理解,如果一個家庭因為意外、疾病、殘疾等無法維持基本的生活,是可以提出申請的。但是關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定義,在第二章第十三條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四條就規定了,已經成年並且不屬於第三條的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即使不在同一本戶口本上,也要書面申報收入和財產狀況。

    在實施過程中,發現長期共同居住這條是有很有爭議的,例如在核查中發現,有部分的低保戶,故意把有勞動能力的贍養人分戶或遷出,把父母與無勞動能力的贍養人分在一本戶口本,從而達到騙保目的。

    為了封堵這個漏洞,省民政廳又出臺了《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

    其中第四章第三十二條規定:

    對申請人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且戶口分離的義務人,每個義務人按申請家庭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入申請家庭的收入。除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能開具在校證明、失業證明、無勞動能力證明、低保證或特困供養證外,均視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總結就是:你對你父母是有法定贍養義務的,這個義務不隨戶口變更而消失。所以為了確認你父母的家庭情況,必須要你出示收入證明才能辦理你父母的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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