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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滄州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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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麓山南
借款協議寫明借款金額,轉賬方式及收款賬戶。此類情況,建議在協議中特別標註,轉賬至第三人賬戶是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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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鞅論財經
我們有碰到一個專案跟業主方簽訂合同時,就在合同上明確了合同簽訂業主方是甲方,而諮詢費用支付方是丙方。而且在此後業主方與其他單位簽訂的所有大小合同也都是這樣的。
但是在法人專案或團體組織等簽訂的合同時,乙方是不可以改變合同中籤約方以外的付款人。即便是乙方與其他單位有簽訂協議,這樣的情況下業主方也不會把專案款打到乙方以外的其他單位賬戶上。除非透過法律途徑,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才可能會把專案款轉付到乙方以外的賬號。
而企業法人的類似於借款特色的保證金等支付也是不可以隨便打到企業賬戶的,一般會是從哪個賬戶打過來,退回時也從這個賬號打回去,進去賬戶必須是同一個。
而個人之間的借款就沒有這麼多的制約條件,主要看是否會出現賴帳的風險?至於自然人借款時,借款人要求把款項打到第三方賬戶上,這樣的風險也是十分巨大的。但借款人以未收到借款為藉口不償還出借人借款時,出借人往往會因為證據不足即便上了法院也很難有勝數。一般至少需要在借款協議中明確借款人是誰,收入人或收款賬戶是什麼等附加條件。
但具體的人和金額多少還是要區別對待。在雙方的可接受度和誠信度到一定的程度,在合理金額範圍內根本連欠條都不需要,而且愛打哪裡就打哪裡?月球上可以打都沒有問題。而有些人即便打了借條安了手指印,甚至把老婆孩子押到這裡也沒用。主要還是一個誠信,在合理的條件下再加個補充協議的方式只能算是一種風險防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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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小優
這個不是授權出借人了,是出借人會要求借款方提供授權證明,說明收款方和借款方的關係,並列明借款方需要承擔該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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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銀行研究僧
建議輕易不要將借出的資金直接轉入到第三人賬戶。
銀行是經營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在法律事務,風險防範方面,銀行做的非常到位。我們一般人可以參考銀行的做法,避免自己將來陷入糾紛中。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銀行在面臨這樣的問題是怎麼做的。
我們先描述一個場景:銀行屬於貸款人,張三屬於借款人,李四屬於張三的交易對手。張三貸款的用途就是向李四支付進貨款。
銀行有規定,如果貸款金額超過30萬人,必須由銀行進行受託支付。
所謂受託支付就是銀行接受借款人的委託,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借款用途中所註明的交易對手賬號。
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借款人的貸款用途是真實的,貸款資金沒有被挪用。
那麼銀行是怎麼操作的呢?他主要做了三點防範:
一、合同條款銀行會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行為生效的條件。比如以借據簽訂的借款金額,借款利率為主要參考依據;同時只要銀行將資金轉入到借款人賬戶內,就代表借款行為的產生。
這些合同條款從多方面來約定借款行為產生的條件,就是為了防止未來借款人因某些細節做得不到位而進行抗辯。
二、受託支付協議受託支付協議和借款合同是同等重要的法律要件。也只有客戶簽訂了受託支付協議以後,銀行才能將資金髮放出去。
受託支付協議是張三和銀行簽署的兩方檔案,上面標註了銀行和張三的相關賬號,受託金額等要素。
受託支付協議的作用就是佐證:銀行是將貸款資金借給了張三,而不是李四。
三、實際支付有了合同的約定,受託支付協議的簽署,銀行也不會直接把錢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
銀行採取的方案是將資金直接轉入到借款人張三的賬戶,再透過系統將受託金額由張三的賬戶自動轉賬給李四。
這樣一來,即使借款人張三未來抗辯,說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自己不是借款人,銀行透過列印交易明細的方式就可以堵上他的嘴。
總結:銀行透過合同約定,簽訂受託支付協議,完善出賬流程三個步驟來保障銀行的合法權益。我們一般人在借給其他人錢的時候,也儘可能的參考銀行的這種方式:
最好不要直接把錢打給第三人。如果真要打給第三人的話,就必須簽訂受託支付協議。由於我們一般人不能夠像銀行一樣自動轉賬,所以我建議簽訂一個三方的協議來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借條上也約定一下貸款金額,貸款利率以及貸款生效的條件。比如,資金透過貸款人轉入李四賬戶即認定張三的貸款行為生效。 -
6 # 南海一帆衝浪
肯定要借款人授權。借款人要給出借人出具委託書,或者在合同協議裡面規定匯到第三方賬戶,否則借款的客體和主體就不是很清楚了。到時要是出現糾紛打官司或訴訟的時候,就會有點問題, 法律關係不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就不是很清楚,到時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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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這麼操作風險很大,關鍵看是否有協議,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借款一方通知打倒第三方賬戶上,完全可以不還款,且抵押擔保物無任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