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按月支付相應的工資。因此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對勞動者的待遇享受尤為重要。停工留薪期自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算,且應當連續計算。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取決於勞動者的傷情。實踐中,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爭議也主要在於長短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按月支付相應的工資。因此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對勞動者的待遇享受尤為重要。停工留薪期自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算,且應當連續計算。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取決於勞動者的傷情。實踐中,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爭議也主要在於長短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按月支付相應的工資。因此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對勞動者的待遇享受尤為重要。停工留薪期自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算,且應當連續計算。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取決於勞動者的傷情。實踐中,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爭議也主要在於長短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按月支付相應的工資。因此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對勞動者的待遇享受尤為重要。停工留薪期自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算,且應當連續計算。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取決於勞動者的傷情。實踐中,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爭議也主要在於長短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