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立式儲罐應設上罐的梯子、平臺和欄杆。高度大於5m的立式儲罐,應採用盤梯。覆土立式油罐高於罐室環形通道地面2.2m以下的高度應採用活動斜梯,並應有防止磕碰發生火花的措施。
6.4.2儲罐罐頂上經常走人的地方,應設防滑踏步和護欄;測量孔處應設測量平臺。
6.4.3立式儲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汙孔(或清掃孔)及放水管等的設定,宜按現行行業標準《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範》SH/T 3007的有關規定執行。覆土立式油罐應有一個罐壁人孔朝向閥門操作間。
6.4.4下列儲罐通向大氣的通氣管管口應裝設呼吸閥:
1儲存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和地上臥式儲罐;
2儲存甲B類液體的覆土臥式油罐;
3採用氮氣密封保護系統的儲罐。
6.4.5呼吸閥的排氣壓力應小於儲罐的設計正壓力,呼吸閥的進氣壓力應大於儲罐的設計負壓力。當呼吸閥所處的環境溫度可能小於或等於0℃時,應選用全天候式呼吸閥。
6.4.6採用氮氣密封保護系統的儲罐應設事故洩壓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事故洩壓裝置的開啟壓力應大於呼吸閥的排氣壓力,並應小於或等於儲罐的設計正壓力。
2事故洩壓裝置的吸氣壓力應小於呼吸閥的進氣壓力,並應大於或等於儲罐的設計負壓力。
3事故洩壓裝置應滿足氮氣管道系統和呼吸閥出現故障時保障儲罐安全通氣的需要。
4事故洩壓裝置可直接通向大氣。
5事故洩壓裝置宜選用公稱直徑不小於500mm的呼吸人孔。如儲罐設定有備用呼吸閥,事故洩壓裝置也可選用公稱直徑不小於500mm的緊急放空人孔蓋。
6.4.7下列儲罐的通氣管上必須裝設阻火器:
1儲存甲B類、乙類、丙A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和地上臥式儲罐;
2儲存甲B類和乙類液體的覆土臥式油罐;
3儲存甲B類、乙類、丙A類液體並採用氮氣密封保護系統的內浮頂儲罐。
6.4.8覆土立式油罐的通氣管管口應引出罐室外,管口宜高出覆土面1.0m~1.5m。
6.4.9儲罐進液不得采用噴濺方式。甲B、乙、丙A類液體儲罐的進液管從儲罐上部接入時,進液管應延伸到儲罐的底部。
6.4.10有脫水操作要求的儲罐宜裝設自動脫水器。
6.4.11儲存Ⅰ、Ⅱ級毒性液體的儲罐,應採用密閉取樣器。儲罐的凝液或殘液應密閉排入專用收集系統或裝置。
6.4.12常壓臥式儲罐的基本附件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臥式儲罐的人孔公稱直徑不應小於600mm。筒體長度大於6m的臥式儲罐,至少應設2個人孔。
2臥式儲罐的接合管及人孔蓋應採用鋼質材料。
3液位測量裝置和測量孔的檢尺槽,應位於儲罐正頂部的縱向軸線上,並宜設在人孔蓋上。
4儲罐排水管的公稱直徑不應小於40mm。排水管上的閥門應採用鋼製閘閥或球閥。
6.4.13常壓臥式儲罐的通氣管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臥式儲罐通氣管的公稱直徑應按儲罐的最大進出流量確定,但不應小於50mm;當同種液體的多個儲罐共用一根通氣幹管時,其通氣幹管的公稱直徑不應小於80mm。
2通氣管橫管應坡向儲罐,坡度應大於或等於5‰。
3通氣管管口的最小設定高度,應符合表6.4.13的規定。
6.4.1立式儲罐應設上罐的梯子、平臺和欄杆。高度大於5m的立式儲罐,應採用盤梯。覆土立式油罐高於罐室環形通道地面2.2m以下的高度應採用活動斜梯,並應有防止磕碰發生火花的措施。
6.4.2儲罐罐頂上經常走人的地方,應設防滑踏步和護欄;測量孔處應設測量平臺。
6.4.3立式儲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汙孔(或清掃孔)及放水管等的設定,宜按現行行業標準《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範》SH/T 3007的有關規定執行。覆土立式油罐應有一個罐壁人孔朝向閥門操作間。
6.4.4下列儲罐通向大氣的通氣管管口應裝設呼吸閥:
1儲存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和地上臥式儲罐;
2儲存甲B類液體的覆土臥式油罐;
3採用氮氣密封保護系統的儲罐。
6.4.5呼吸閥的排氣壓力應小於儲罐的設計正壓力,呼吸閥的進氣壓力應大於儲罐的設計負壓力。當呼吸閥所處的環境溫度可能小於或等於0℃時,應選用全天候式呼吸閥。
6.4.6採用氮氣密封保護系統的儲罐應設事故洩壓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事故洩壓裝置的開啟壓力應大於呼吸閥的排氣壓力,並應小於或等於儲罐的設計正壓力。
2事故洩壓裝置的吸氣壓力應小於呼吸閥的進氣壓力,並應大於或等於儲罐的設計負壓力。
3事故洩壓裝置應滿足氮氣管道系統和呼吸閥出現故障時保障儲罐安全通氣的需要。
4事故洩壓裝置可直接通向大氣。
5事故洩壓裝置宜選用公稱直徑不小於500mm的呼吸人孔。如儲罐設定有備用呼吸閥,事故洩壓裝置也可選用公稱直徑不小於500mm的緊急放空人孔蓋。
6.4.7下列儲罐的通氣管上必須裝設阻火器:
1儲存甲B類、乙類、丙A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和地上臥式儲罐;
2儲存甲B類和乙類液體的覆土臥式油罐;
3儲存甲B類、乙類、丙A類液體並採用氮氣密封保護系統的內浮頂儲罐。
6.4.8覆土立式油罐的通氣管管口應引出罐室外,管口宜高出覆土面1.0m~1.5m。
6.4.9儲罐進液不得采用噴濺方式。甲B、乙、丙A類液體儲罐的進液管從儲罐上部接入時,進液管應延伸到儲罐的底部。
6.4.10有脫水操作要求的儲罐宜裝設自動脫水器。
6.4.11儲存Ⅰ、Ⅱ級毒性液體的儲罐,應採用密閉取樣器。儲罐的凝液或殘液應密閉排入專用收集系統或裝置。
6.4.12常壓臥式儲罐的基本附件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臥式儲罐的人孔公稱直徑不應小於600mm。筒體長度大於6m的臥式儲罐,至少應設2個人孔。
2臥式儲罐的接合管及人孔蓋應採用鋼質材料。
3液位測量裝置和測量孔的檢尺槽,應位於儲罐正頂部的縱向軸線上,並宜設在人孔蓋上。
4儲罐排水管的公稱直徑不應小於40mm。排水管上的閥門應採用鋼製閘閥或球閥。
6.4.13常壓臥式儲罐的通氣管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臥式儲罐通氣管的公稱直徑應按儲罐的最大進出流量確定,但不應小於50mm;當同種液體的多個儲罐共用一根通氣幹管時,其通氣幹管的公稱直徑不應小於80mm。
2通氣管橫管應坡向儲罐,坡度應大於或等於5‰。
3通氣管管口的最小設定高度,應符合表6.4.13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