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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訓練高

    參考《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條文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那麼根據你所說的,你父母親出資全款買的房子已經視為你的個人財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所以你婆婆的想法實現不了。如果覺得沒有保障,想轉到父母名下的話,現在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

    一、如果這套房子以後不賣,那麼就選擇贈與比較好,只需要繳納:契稅:3%的房款、測繪費:1.36元/平米、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150內、公證費:0.3%的房款。因為如果贈與後這套房子還要賣出去的話,是要支付個稅20%的房款。

    二、如果這套房子還要賣出去的話,那選擇交易過戶比較好,交易過戶只需要繳納契稅1.5%、測繪費:1.36元/平米、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150內、個稅1%,營業稅差價的5.5%。如果以原價過戶可以不要繳納個稅。

    所以看個人選擇吧。不過最簡單的就是跟你丈夫去做房產公證,證明這套房子是你的婚後個人財產,這樣可能會更有安全感一點,更有保障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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