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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城市綠地認養認管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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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城管法(2006)2號

    2006/01/04

    第一條 為進一步開展城市綠地認養認管活動,提高市民綠化意識,規範綠地認養認管活動, 根據《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寧波市市區範圍內的城市綠地認養認管活動。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寧波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城市綠地認養認管工作,市園林管理局負責城市綠地認養認管的指導、協調工作。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地認養認管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綠地認養是指單位、組織、家庭或個人以各自的名義出資,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對認養綠地進行養護管理的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綠地認管是指單位、組織、家庭或個人在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的指導下,對認管綠地進行保潔、除草、治蟲、修剪、澆水等養護管理或綠化保護活動。

    第六條 鼓勵學校和青少年學生積極參加城市綠地認養認管活動,可以學校、班級、共青團組織和少先隊組織名義,也可以學生個人名義參加活動。

    第七條 綠地認養人可以單獨出資,也可以聯合出資。

    第八條 認養認管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道路綠地、防護綠地、居住區綠地等綠地。

    第九條 綠地和樹木認養價格按下列規定計算:

    綠地:一級綠地每平方米2元/年;二級、三級綠地每平方米1元/年。

    樹木:喬木每株價格為:胸徑10公分以下(含10公分)15元/年;10公分至30公分(含30公分)每株30元/年;30公分以上每株為40元/年;灌木蓬徑150公分 (含150公分)每株10元/年;150公分至300公分(含300公分)每株20元/年;300公分 以上每株30元/年;古樹名木每株1000元/年,色塊參照綠地標準計算。

    第十條 每年認養認管綠地和樹木的計劃由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前一年12月底上報市城管局。

    每年推出認養認管綠地和樹木的資料由市城市管理局統一公佈。

    第十一條 認養人、認管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綠地所在地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以一定的形式證明其具備認養認管能力。

    第十二條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認養人、認管人的書面申請和其他證明進行稽核。

    第十三條 綠地認養認管實行合同管理辦法,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綠地認養人、認管人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書應當載明綠地名稱、地址、數量、合同當事人名稱、權利義務、期限等主要內容。

    認養認管期限應當不少於一年。

    第十四條 綠地認養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綠地認養費用。

    受委託的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綠地養護管理義務。

    綠地認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開展認管活動。

    第十五條 凡認養認管綠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認養認管樹木10株以上的,可以設定認養認管標誌

    認養認管標誌牌由市城管局統一製作。

    第十六條 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認養認管活動的檔案,並以年度為單位將檔案中的有關情況抄送一份給認養認管人。

    檔案應當記載綠地認養人委託的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認管人的養護管理內容、時間等活動情況。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每年將城市綠地認養認管的情況透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認養人委託的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和認管人應當服從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城市綠地養護等級標準進行養護管理。

    第十八條 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認養認管綠地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認養認管綠地或樹木作為公民義務植樹內容,列入年度義務植樹盡責率統計範疇。

    第二十條 市城管局應當給認養人、認管人頒發《護綠榮譽證》。

    第二十一條 綠地認養認管開展評比活動,對有突出貢獻的綠地認養人、認管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評選活動一年一次,由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市城市管理局經綜合評審後確定並予以公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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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城市綠地認養認管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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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城管法(2006)2號

    2006/01/04

    第一條 為進一步開展城市綠地認養認管活動,提高市民綠化意識,規範綠地認養認管活動, 根據《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寧波市市區範圍內的城市綠地認養認管活動。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寧波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城市綠地認養認管工作,市園林管理局負責城市綠地認養認管的指導、協調工作。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地認養認管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綠地認養是指單位、組織、家庭或個人以各自的名義出資,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對認養綠地進行養護管理的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綠地認管是指單位、組織、家庭或個人在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的指導下,對認管綠地進行保潔、除草、治蟲、修剪、澆水等養護管理或綠化保護活動。

    第六條 鼓勵學校和青少年學生積極參加城市綠地認養認管活動,可以學校、班級、共青團組織和少先隊組織名義,也可以學生個人名義參加活動。

    第七條 綠地認養人可以單獨出資,也可以聯合出資。

    第八條 認養認管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道路綠地、防護綠地、居住區綠地等綠地。

    第九條 綠地和樹木認養價格按下列規定計算:

    綠地:一級綠地每平方米2元/年;二級、三級綠地每平方米1元/年。

    樹木:喬木每株價格為:胸徑10公分以下(含10公分)15元/年;10公分至30公分(含30公分)每株30元/年;30公分以上每株為40元/年;灌木蓬徑150公分 (含150公分)每株10元/年;150公分至300公分(含300公分)每株20元/年;300公分 以上每株30元/年;古樹名木每株1000元/年,色塊參照綠地標準計算。

    第十條 每年認養認管綠地和樹木的計劃由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前一年12月底上報市城管局。

    每年推出認養認管綠地和樹木的資料由市城市管理局統一公佈。

    第十一條 認養人、認管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綠地所在地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以一定的形式證明其具備認養認管能力。

    第十二條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認養人、認管人的書面申請和其他證明進行稽核。

    第十三條 綠地認養認管實行合同管理辦法,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綠地認養人、認管人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書應當載明綠地名稱、地址、數量、合同當事人名稱、權利義務、期限等主要內容。

    認養認管期限應當不少於一年。

    第十四條 綠地認養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綠地認養費用。

    受委託的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綠地養護管理義務。

    綠地認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開展認管活動。

    第十五條 凡認養認管綠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認養認管樹木10株以上的,可以設定認養認管標誌

    認養認管標誌牌由市城管局統一製作。

    第十六條 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認養認管活動的檔案,並以年度為單位將檔案中的有關情況抄送一份給認養認管人。

    檔案應當記載綠地認養人委託的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認管人的養護管理內容、時間等活動情況。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每年將城市綠地認養認管的情況透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認養人委託的專業園林養護管理單位和認管人應當服從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城市綠地養護等級標準進行養護管理。

    第十八條 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認養認管綠地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認養認管綠地或樹木作為公民義務植樹內容,列入年度義務植樹盡責率統計範疇。

    第二十條 市城管局應當給認養人、認管人頒發《護綠榮譽證》。

    第二十一條 綠地認養認管開展評比活動,對有突出貢獻的綠地認養人、認管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評選活動一年一次,由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市城市管理局經綜合評審後確定並予以公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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