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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銳眼說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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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機石墨烯應用
第一:如你問題所表述,才成立半年,如果是首屆成立的業委會,確實工作才剛剛開始,備案和所有材料都要一個月,所以召開常規的業主大會確實稍顯倉促,業委會可以要求延期,並公示說明實際情況!相信不少業主也能理性對待,工作做得細緻,同樣可以站理,同樣不違規!
第二:當然,你題中的情況應該是有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否則也不可能是進行工作評估。說明有人被利用,或者說有人別有用心;對於這種情況,建議業主委員會相關人員對半年來的實際工作情況,做一個實際報告也未嘗不可,讓全體業主感受到你們半年開展前期工作的辛苦,尋求多數業主對業委會工作的支援;叫訴苦也可以,相信大多數人能投票選擇你們成為委員,同樣就可以理解你們開展工作的難處!讓別有用心的人陰謀不攻自破。
第三:聯名要求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如果真的有人別有用心,那麼他們會聯名超過門檻要求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所以躲避不是辦法,只有面對問題並理性解決問題,把業主大會當成一次對業主的溝通交流,這樣才能讓更多業主理解支援業委會的工作!同時這次業主大會也變成了業委會和業主溝通的橋樑,何樂而不為?當然,那些人也沒有辦法在一年內以同一理由要求召開大會了!
綜上所述:業主心聲認為,業主大會既然是自治組織,業主既然選擇大家成為業主大會的執行人,那麼業委會就應該對得起業主對自己的信任,公開透明的進行業委會相關工作,讓更多業主有參與感和知情權,有利於業委會的工作!只有業委會成員心繫小區業主,身正不怕影子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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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養馬島養馬人
不少小區搞得或倡導的‘業主自治’就是找幾個退休或無業的業主,實在找不到或找不夠就在社會上招幾個人,這就全面鋪開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了,完全忽視了物業服務的其他專業性工作,物業費就由業委會去收,大家的費用可能會降下來,但全體業主的法律風險卻出現了,誰能保證作業工人不出工傷死亡事故和工程責任事故,幹活的都購買社保嗎,不按國家規定購買社保到勞動局稽查大隊一告一準,如果業委會被告上法庭業主們就要負連帶責任的,省了點物業費帶來了訴累和更多的賠償責任,後悔晚矣。所以誰要是腦殼一熱想出來幹業委會委員,先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來為自己的履職行為作保,不要到時候出事了一拍屁股賣房走人,最後工傷死亡事故和工程責任事故帶來的法律後果全部落在全體業主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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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撒貝拉
業主大會,不是想開就能開的。即使開了,能有幾個真正業主參加?我就是業委會的,本屆開過兩次業主大會,每次開會真正的業主,沒有什麼,都是些不相干的老頭老太太來了,發頓牢騷,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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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莫愁谷1
小區的業主大會是有議題的。針對要解決的問題,業委會可以發通告,業主用投票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態度。超過法律規定的比例即可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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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片小樹葉5
選一個有資質的物業公司是全體小區業主的福事,物業費合理,有政府做保證,就象我所在的小區,景陽服務就很好,物業費收交能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就說明了問題,這樣物業業主是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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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認為,進行工作報告是有必要的,召開業主大會則為時尚早。
不知道是首屆業委會還是換屆業委會,也不知道題主所說的前期末移交是前期物業服務公司未移交,還是上屆業委會未移交。
還有一點是,小區的規模有多大。
說說本人觀點的幾點原因。
召開一次業主大會是非常不容易的。既使一年能成功召開一次,就是非常不錯的了。
業主所說的成立業委會才半年,如果是首屆業委會,小區規模屬於中等以上的話,說實在話,負責任的業委會,要準確瞭解掌握小區的基本資訊和基本情況,都需要半把年的時間的。何況要組織清理摸排出目前小區裡存在和需要解決的各種問題,也是需要很長時間的。
在摸排出這些問題後,要準確把這些問題分類,如哪些屬於物業服務公司的問題,哪些屬於開發商遺留問題,哪些屬於業主的問題,哪些屬於業委會的問題,哪些屬於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問題,也還是要費一番精力的。
而對於這些問題,如何解決和推進解決,先後解決哪些問題,由誰來牽頭負責哪個問題的解決和推進,解決的辦法,方式等,如何形成共識,在小區裡都是非常不容易做到的。
也就是說,成立業委會是要解決和推進解決小區問題的,剛剛成立半年的業委會,比較負責任的話,也才剛剛進入角色,對需要解決的問題,其實是隻有問題清單但還沒有成績單的,此時召開業主大會,擺不出成績單卻是一堆問題清單,那這個大會的目的和效果就難達到。
其實,在目前的條件和環境下,既使不召開實質的業主大會,也是可以向廣大業主報告工作並接受評價和建議的,並且它的業主覆蓋面更要大得多,不受地域和空間的限制,那就是建立小區不同的業主微信群,搭建不同的交流平臺,業委會隨時在群內介紹工作進展及推進情況,即使是一些小事情,也要及時介紹,這樣才有利於讓廣大業主不斷了解掌握業委會的工作進展,讓大家理解並支援業委會的工作。
總之,小區事務非常複雜,業委會的建設工作也非常不容易,不是一兩篇文章就能說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