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5%;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訊工程為1.5%。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的規費中單列,並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並公佈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準。
第七條 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專案,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專案清單,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專案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專案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範,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專案單獨報價。
超額累退是超過一定數額計提比率減少1000萬元以下的,按照4%提取; 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這種隨營業收入額的增加而逐步降低提取係數的方式就是超額累退方式。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5%;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訊工程為1.5%。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的規費中單列,並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並公佈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準。
第七條 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專案,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專案清單,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專案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專案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範,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專案單獨報價。
超額累退是超過一定數額計提比率減少1000萬元以下的,按照4%提取; 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這種隨營業收入額的增加而逐步降低提取係數的方式就是超額累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