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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市民譚秦東發了一篇網文質疑鴻茅藥酒,藥酒廠家報案稱其因此事商譽受損。接到報案後,內蒙古涼城縣警方於1月10日跨省抓捕了當事人譚秦東。此事件經媒體報道後,讓鴻茅藥酒這個“藥品廣告大戶”走上了全國輿情的風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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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千島胡

    我認為是該逮捕的。

    譚秦東在“美篇”上釋出一篇名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帖子,並將該文分享到微信群。消費者對一種商品形成質疑時應當透過合法的渠道向政府監管部門進行質疑舉報,而譚秦東武斷地發文到自媒體表達了自己的情緒,對鴻毛藥酒進行了攻擊,神酒!毒藥!誤導了消費者,造成商家嚴重損失,也給品牌帶來了不良影響,觸犯了法律,應當被抓受審。

    當今社會言論雖然自由,但是說的話,發的文要實事求是,謹慎對待,千萬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只圖一時嘴快,造成遺憾終生。

    2,對事要客觀,調研要仔細,證據要確鑿,維權要合法。

    “鴻茅藥酒是毒酒。”深深的印在消費者的腦海中。你是怎麼證明它是毒酒的?你有沒有進行過研究呢? 僅憑你的片面之詞,不尊重事實的客觀性,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商家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給自媒體人敲響了警鐘!

    全國的自媒體人都要遇事細推敲,發文前再看三遍,不要觸犯法律,不要侵犯他人權利,做到事實客觀,觀點獨特,實事求是,引導社會正能量。

  • 2 # 小豬佩奇說社會

    事件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7年12月19日,廣州醫生譚秦東發表標題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

    2017年12月22日,內蒙古鴻茅國藥委託員工報案,稱有人惡意向“鴻茅藥酒”抹黑,傳播虛假資訊,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給公司帶來聲譽和經濟上的損失。

    2018年1月15日,經內蒙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譚秦東被執行跨省逮捕。

    譚秦東被捕後,中南大學校友總會聲援譚秦東:望相關部門對諸多質疑進行確證。中南大學校友總會表示,關於出現的諸多質疑,希望相關部門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此事進行調查、確證,並及時公佈進展。

    與此同時,中國醫師協會就此事發宣告稱,刑法應當謙抑,並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呼籲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個人認為,鴻茅藥酒的問題在於譚秦東醫生所言是否為“誹謗”,警方處置是否合理。 前因是文章虛構事實、誹謗企業,後果是內蒙古警方跨省抓捕。從法律角度來說,如果前因確證了,警方的處置本質上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關於鴻茅藥酒問題,現在最重要的就是,確定譚秦東醫生的文章有沒有虛假捏造事實,造成企業聲譽和經濟上的損失。當然,這個需要專業認定,警方如果想扭轉輿論,那就應該公佈硬證據來論證這點。

  • 3 # 孫洪鶴

    鴻茅藥酒事件當事人被抓捕了,此事件已震驚了整個健康產業,也引發了全網路絡、會社會的關注:今天,事件發生了巨轉:

    相關部門已正式迴應“鴻茅藥酒事件”已責成當事部門開展核查;而核查的結果卻讓網友們安慰:醫生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證據不足:

    這真是一件小事:因為醫生寫了篇小文章,影響力點選率都低不到2000個點選,然後卻惹出大事件,成為2018年健康產業的地震事件,全民關注、權威部門也關注並介入,即將開展藥品批號的論證,現在又是證據不足:真是小小醫生可能導致一個大廈的傾倒,這是不是讓大家想起了當年的“三株之倒”?

    事件真是如此的相似,歷史還可能重演嗎?

    當年的三株也是因為一個小事,一起特別平常的顧客糾結,結果讓當年紅極一時的三株倒塌,而今天的鴻茅藥酒會不會重蹈覆轍?這次算是惹上大事了。

  • 4 # 陳看法

    不管譚秦東構成犯罪的證據如何,當地檢察院在是否批准逮捕譚秦東問題應該這麼做。

    即使按照當地公安局的通報,“譚某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涼城縣公安局於1月10日對嫌疑人譚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月25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對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譚秦東構成了損害商品聲譽罪,其最高就2年有期徒刑,且有固定居所,無現實危險性,根本沒有逮捕必要,當地檢察院應該定罪不捕,讓當地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所以說,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譚秦東,是犯了法律錯誤。

    更何況說本案是否構成犯罪還是一個大問題,因為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刑法上有非常嚴格的界定。刑法說了,只有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能構成本罪。公安機關認為,應當以“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給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來認定。刑法還說了,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譚秦東的網帖與鴻茅國藥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絡,說實在的,這證據難提取。正因為兩大疑問無法確認,當地檢察院應當存疑不捕,還是讓當地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

    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犯了特低階的錯誤,最好的方法是存疑不捕,進可攻,如果公安局提供新證據,足以認定了,從容公訴。退可守,如果公安局找不到充足的理由,就可要求公安局撤銷案件,或不起訴,避免了國家賠償。這從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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