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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河北唐山路南區人民法院對黃淑芬、劉明月財產分割案一審宣判,駁回原告趙勇主張涉案房產的訴訟請求,判決黃淑芬對涉案房產確有出資,但房產不歸黃淑芬個人所有。趙勇表示,不排除上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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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李阿冰

    唐山“教科書式耍賴”黃淑芬案,經過一年的時間,於2018年12月5日一審宣判,但結果出乎意料,趙勇關於黃淑芬涉案房產的訴訟請求被駁回,黃淑芬勝訴。

    趙勇只能無奈的表示,不排除上訴的可能,“不排除”三個字充滿了無奈與疲憊,自己被黃淑芬撞成植物人的父親就在黃淑芬賴著不給賠償金的過程中,不幸身亡,而此時依然沒有結果。

    回顧一下事情,在2015年趙勇的父親趙香斌遭遇車禍成重傷,肇事者黃淑芬在車禍後的三個月內買房買車,成功轉移了財產,而最後法院判決黃淑芬賠償約93.6萬餘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但這筆錢趙勇到一直沒見著影子。前後也就只給了2.6萬元。

    趙勇的父親在病床上急需大量的治療費用,為了這件事,本該訂婚的趙勇與自己的女朋友分開了,本該創業的趙勇放棄了創業機會,但至始至終,趙勇沒有等來治療父親的賠償,卻一次次面對黃淑芬的趾高氣揚,甚至威脅。

    去年法院判處黃淑芬8個月刑期,而在2018年8月9日黃淑芬已經刑滿釋放。

    趙勇要為父親討個公道,要讓老賴付出代價,但如今一審判決下來了,趙勇要求黃淑芬的財產分割請求,卻因房產不在黃淑芬名下而敗訴。

    這挺無奈的,趙勇是一個個體,一個無錢無勢的普通人,我不知道他還能堅持多久,但我真心希望他能夠堅持到最後,正義也許會來得很慢,但正義永遠不會缺席。

  • 2 # 養豬2李

    開始我就說過。不要過激。你目地是拿到錢。你把她整倒。最後你什麼也得不到。這種事在法官那兒就是小事。又不能判重刑。又不能判死罪。最後吃虧的還是你自己。想想我說的對不對……

  • 3 # 房地產的那丶事

    2018年8月9日,唐山“教科書式老賴”黃淑芬刑滿釋放。

    知我者為我心憂,不知者謂我何求。

    無話可說!無可奈何!想暴粗口~~

  • 4 # 小飛俠V5

    建議大家去看看黃淑芬的微博,兼聽則明,趙的微博裡面有很多內容都不實,都是為了煽動輿論編出來的,比如黃淑芬曾經表示判決款她一次性拿不出來,他願意先給30萬,剩下的分期還,但是趙(這個時候趙的父親還沒去世)拒絕了,要求必須一次性給。

    至於本案的房子,雖然黃淑芬有出錢,但是購房時間是2014年,本案案發是2015年(有購房合同和房管局備案為證),趙一直咬死說房子是事發後黃淑芬為了轉移財產才買的房子,但是沒用任何證據支援他的這個說法,

    另外趙還有一個理由是房子月供是黃淑芬轉移財產出的,事實上黃淑芬女兒也一直有工作,黃淑芬坐牢期間沒有任何收入,反而給了黃淑芬證明月供是女兒收入支付的鐵證。

    總而言之,還是那句話,兼聽則明,網路爆料的東西,誇張,選擇性失明,煽動的東西很多,不要只聽一方之詞。

  • 5 # 律界王小賤

    首先,對於部分媒體和標題黨已經無力吐槽,真的是為了博眼球不擇手段,為什麼這麼說,原因是標題起的很有煽動性,很多媒體誇張說這種行為是助紂為虐啊,欺負老實人啊,然而實際呢,為什麼勝訴呢,還不是因為其中主張不對,如果換個內容說清楚點是不是大家就理解了?比如,申請執行黃淑芬財產,可她的確沒財產,我就要申請她家人的財產,可從法律上說那不是她的錢啊。畢竟是誰的錯就去執行誰,法院也是依法辦事沒一點毛病。趙堅持房子是事發後黃淑芬為了轉移財產才買的房子,但是沒用任何證據支援他的這個說法,

    其次,再有人就說了,她是老賴,傷人了沒錢都把錢轉移走了,證據啊證據。不是說不善良覺得趙很委屈,但是主張的時候請拿出證據,很多案子都是明明你佔理,可沒證據證明你有理,在沒證據情況下還認為自己有理,然後覺得自己很冤覺得法律無能。但是抱歉,法言中有句名言,法律不保護懈怠權力者。連你自己都不珍重自己的權利,難不成還盼著法律去保護嗎?大好良機都讓自己斷送了。

    最後,還是那句話,專業的事找專業的人做,不是說老百姓不可以走法律途徑,但是畢竟有專業人士去指導做的話會是事半功倍,避免一些明明佔理的事卻因為無知而錯過機會,最終保護不了自己的權益。

  • 6 # 飛誠3

    對於以上部分評論,我覺得好像是黃淑芬(或者可以這樣說,是開套牌路虎的人)派來的水軍,趙勇說的好多事情都被媒體證實過的,還有說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我只有呵呵。你們知道黃老賴被判八個月的那次嘛?明明從開庭到結果出來都是不認罪的,結果法院判決顯示,認罪態度良好,故而從輕處罰。法院公平公正的是不錯,那是指的是唐山市以外的法院。水軍們,沒事不要瞎說,好多事情都️媒體報道證實過的。

  • 7 # 芳菲襲予1

    個人感覺,違法成本低!失信成本低!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首先,作為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發生的事故少嗎?假設,行人闖紅燈發生的交通事故,司機不負任何責任,並且還要賠償司機損失!個人感覺交通事故會大大減少。想必這件事就不會發生。失信成本低,據購房發票顯示,黃在自己有能力購房購車的時候,給女兒買房買車,不違法,而是,她是個離異獨自扶養女兒的媽媽,做的沒錯!反觀那個兒子,敢說自己沒失信嗎?父親受傷治病索賠等都沒錯,只想知道他所作所為真的是真實可信的嗎?為什麼咬住人家女兒名下的房子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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