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個工作日內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第十五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一)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
(二)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三)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四)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六)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擴充套件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解,並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解人員是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投訴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及時中止調解活動,並由調解人員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調解,可以要求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提供證據,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二十一條 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鑑定或者檢測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備資格的鑑定人或者檢測人進行鑑定、檢測。
鑑定或者檢測的費用由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先行墊付,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委託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證明,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七個工作日內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第十五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一)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
(二)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三)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四)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六)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擴充套件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解,並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解人員是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投訴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及時中止調解活動,並由調解人員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調解,可以要求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提供證據,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二十一條 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鑑定或者檢測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備資格的鑑定人或者檢測人進行鑑定、檢測。
鑑定或者檢測的費用由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先行墊付,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委託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證明,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