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閣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機構是內閣。清沿明制,順治十五年(1658 年)農曆七月,將原設之內三院改為內閣,為正二品衙門,設大學士為內閣長官,各兼尚書銜,並加殿閣銜。清代內閣在順治康熙年間作為中樞機構,贊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國樞要總彙之所。
但自雍正中葉設軍機處之後,大政歸由軍機大臣承旨,內閣逐漸不再參與機要,權任漸輕,遂成以處理本章為主的行政事務機構。
2、軍機處
軍機處指皇帝離京外出所在地方的軍機大臣辦事處所。清代軍機處為中央樞要機構,為皇帝草擬諭旨、處理奏摺、參決機務,故皇帝每日召見軍機大臣無定時。
皇帝在京之日,無論住在宮內或住在西苑、圓明園等處,軍機大臣等均須入值軍機堂(西苑軍機堂在西苑門內,圓明園軍機堂在左如意門內),無散值之旨,均不得離開。
3、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機構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總稱。
清朝於入關前的天聰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貝勒一人總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別管理國家各項行政事務。清入關統一全國之後,六部作為中央一級行政機構體制進一步得到加強和健全,直接對皇帝負責。
4、都察院
清代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名為都察院。
都察院負責糾劾各級衙門、官吏之奸貪劣跡,條陳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參加九卿議奏事議,會同刑部、大理寺審辦欽交大案及朝審、秋審,檢查登出文書案卷和封駁事宜,以及稽察京師地方治安等事。
5、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國史筆翰,備左右顧問。順治元年(1644年) 置,為正三品衙門;順治二年(1645年)併入內三院,升為從二品衙門;順治十五年(1658年)再設,順治十八年復裁併。康熙九年(1670年),改內三院為內閣,另設翰林院為獨立機構,遂成定製。
翰林院內設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以下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
翰林院屬官有主事、典簿廳典簿、孔目、待詔廳待詔及筆帖式等。領庶常館、起居注館、國史館。
1、內閣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機構是內閣。清沿明制,順治十五年(1658 年)農曆七月,將原設之內三院改為內閣,為正二品衙門,設大學士為內閣長官,各兼尚書銜,並加殿閣銜。清代內閣在順治康熙年間作為中樞機構,贊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國樞要總彙之所。
但自雍正中葉設軍機處之後,大政歸由軍機大臣承旨,內閣逐漸不再參與機要,權任漸輕,遂成以處理本章為主的行政事務機構。
2、軍機處
軍機處指皇帝離京外出所在地方的軍機大臣辦事處所。清代軍機處為中央樞要機構,為皇帝草擬諭旨、處理奏摺、參決機務,故皇帝每日召見軍機大臣無定時。
皇帝在京之日,無論住在宮內或住在西苑、圓明園等處,軍機大臣等均須入值軍機堂(西苑軍機堂在西苑門內,圓明園軍機堂在左如意門內),無散值之旨,均不得離開。
3、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機構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總稱。
清朝於入關前的天聰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貝勒一人總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別管理國家各項行政事務。清入關統一全國之後,六部作為中央一級行政機構體制進一步得到加強和健全,直接對皇帝負責。
4、都察院
清代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名為都察院。
都察院負責糾劾各級衙門、官吏之奸貪劣跡,條陳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參加九卿議奏事議,會同刑部、大理寺審辦欽交大案及朝審、秋審,檢查登出文書案卷和封駁事宜,以及稽察京師地方治安等事。
5、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國史筆翰,備左右顧問。順治元年(1644年) 置,為正三品衙門;順治二年(1645年)併入內三院,升為從二品衙門;順治十五年(1658年)再設,順治十八年復裁併。康熙九年(1670年),改內三院為內閣,另設翰林院為獨立機構,遂成定製。
翰林院內設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以下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
翰林院屬官有主事、典簿廳典簿、孔目、待詔廳待詔及筆帖式等。領庶常館、起居注館、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