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雲沒有死啊,又何來的替死鬼一說呢?雖然司馬光確實在執政方面一塌糊塗,但是不能為了否定他就捏造證據。
按照《宋史·刑法志》的記載,阿雲一案,發生在北宋神宗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的山東登州。案子非常簡單,女主角阿雲是個年僅十三歲的少女(三年起步,最高死刑),父母雙亡,被貪財的監護人——叔叔許給了一個醜陋的老光棍韋大當老婆。
阿雲很不爽,但無力改變叔叔的決定,當時的法律也不能保護她,於是她怒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一不做二不休,既然婚事的源頭是韋大,那麼殺了他就不用嫁了,典型的文盲兼法盲衝動型犯罪動機。
理想很豐滿,實力太骨感,因為年幼瘦弱,乘夜潛入韋大家中行兇的阿雲,只是用柴刀砍傷了韋大,韋大沒看清兇手,但只有阿雲有動機,於是阿雲就被捕了,她如實供述。那時候也沒有什麼未成年人保護法,縣尉按“謀殺親夫”判了死刑。
但知州許遵稽核時卻認為阿雲和韋大雖然有婚約,但還沒有結婚,不算夫妻;而且當時阿雲還在守孝期,宋朝律法規定,守孝期間的婚約無效,再者阿雲是被叔父逼婚,自己並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這門親事,無論於公於私,都是不合法的,加上訊問後立即承認,是自首應該從輕,於是改判徒刑(坐牢)。
許遵這麼做當然不是因為他是女權鬥士,而是為了自己的仕途。《宋史·許遵傳》稱:“(許)遵累典刑獄,強敏明恕。及為登州,執政(宰相)許以判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原來許遵之前在大理寺和審刑院都幹過,屬於法律精英,在登州當知州屬於下放地方鍛鍊,所以想找個比較稀奇的案子來顯示自己卓爾不群,從而回中央升官。
許遵:地方千般好,不如在中央,要想回中央,就得想歪方
許遵將案子報送到大理寺和審刑院,但大理寺和審刑院審查案卷後認為,即便阿雲不是韋大的妻子,但是其蓄意謀殺,並且造成了對方人身傷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樣要判處死刑,於是判阿雲絞刑。
許遵很不爽,他以宋神宗熙寧元年七月三日(也就是阿雲案的半年之後)剛頒佈的詔書向大理寺抗訴:“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這詔書的意思是:謀殺已經造成人身傷害,但官員在審訊犯人並對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的,以自首對待,並依照謀殺罪行降低2個等級論罪。那麼阿雲最多隻會被判徒刑。
宋神宗這個詔書當然不是為了阿雲下的,只是為了減少辦案成本,對後果不重的犯罪予以減刑,頗有現代西方法律理論的內涵,坦白從寬喔。
大理寺心想,你許遵想出風頭想瘋了吧,哪有用後詔否定前罪的道理(法不溯及以往)!依然維持死刑判決。可沒多久,事情又發生了戲劇化的轉折。許遵如願以償,被調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阿雲又被改為徒刑(這都四判了!終審判決何時了?)。
王安石(左):皇帝大——司馬光(右):祖宗大
但御史臺又不幹了,這是一幫雞蛋裡都能挑出骨頭來的烏鴉(所以御史臺被稱為“烏臺”)。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錢顗上書皇帝,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
神宗於是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結果司馬光支援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援徒刑判決,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按大宋律法來,還是按皇帝詔書(敕)來,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律敕之爭”。
但二人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當時王安石鼓吹變法,司馬光反對變法。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就證明皇帝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和變更權,這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司馬光則認為什麼都得按祖宗定好的來,不能變,力圖把將變法扼殺在萌芽狀態。很快,審刑院、樞密院、中書省都攙和進來,大家其實誰都不關心一個小女孩的死活,只是為了自己的政治立場吵得烏煙瘴氣。
神宗:皇帝說了不算數,不如回家賣老醋
神宗皇帝看這樣吵下去不是個事啊,於是就對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再下詔書發往中書省,以便全國遵照執行。沒想到中書省直接給駁回,說詔書違背法律,不能執行。這下可把神宗給惹火了,於是直接下詔,免除阿雲的死刑,改判徒刑。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回家後的阿雲又重新嫁人生子,從此過上了幸福的生活……(也許)。
元豐八年 (公元1085年),宋神宗駕崩,保守派壓倒了變法派,司馬光拜相,再議(而不是再審)阿雲案,頒下一份新的詔敕:“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這份新詔敕意味著,那份吵得沸沸揚揚的神宗詔書,將不再適用於強盜傷人案。個別人譁眾取寵,據此認定“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女孩”,史料可從來都沒有說阿雲被司馬光殺了。
司馬光也沒有非殺阿雲不可的執念,他認為:“阿雲獲貸死,已是寬恩;許遵為之請,欲天下引以為例,開姦凶之路,長賊殺之源。”即反對阿雲案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導致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當然,藉此來否定皇帝詔書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和變更權,也是其潛藏的政治意圖。
在阿雲一案中,雲叔禍首,阿雲可憐,韋大無辜,大臣為了政治,皇帝為了面子,把一個簡簡單單的案子演成了一幕荒誕喜劇。
阿雲沒有死啊,又何來的替死鬼一說呢?雖然司馬光確實在執政方面一塌糊塗,但是不能為了否定他就捏造證據。
按照《宋史·刑法志》的記載,阿雲一案,發生在北宋神宗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的山東登州。案子非常簡單,女主角阿雲是個年僅十三歲的少女(三年起步,最高死刑),父母雙亡,被貪財的監護人——叔叔許給了一個醜陋的老光棍韋大當老婆。
阿雲很不爽,但無力改變叔叔的決定,當時的法律也不能保護她,於是她怒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一不做二不休,既然婚事的源頭是韋大,那麼殺了他就不用嫁了,典型的文盲兼法盲衝動型犯罪動機。
理想很豐滿,實力太骨感,因為年幼瘦弱,乘夜潛入韋大家中行兇的阿雲,只是用柴刀砍傷了韋大,韋大沒看清兇手,但只有阿雲有動機,於是阿雲就被捕了,她如實供述。那時候也沒有什麼未成年人保護法,縣尉按“謀殺親夫”判了死刑。
但知州許遵稽核時卻認為阿雲和韋大雖然有婚約,但還沒有結婚,不算夫妻;而且當時阿雲還在守孝期,宋朝律法規定,守孝期間的婚約無效,再者阿雲是被叔父逼婚,自己並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這門親事,無論於公於私,都是不合法的,加上訊問後立即承認,是自首應該從輕,於是改判徒刑(坐牢)。
許遵這麼做當然不是因為他是女權鬥士,而是為了自己的仕途。《宋史·許遵傳》稱:“(許)遵累典刑獄,強敏明恕。及為登州,執政(宰相)許以判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原來許遵之前在大理寺和審刑院都幹過,屬於法律精英,在登州當知州屬於下放地方鍛鍊,所以想找個比較稀奇的案子來顯示自己卓爾不群,從而回中央升官。
許遵:地方千般好,不如在中央,要想回中央,就得想歪方
許遵將案子報送到大理寺和審刑院,但大理寺和審刑院審查案卷後認為,即便阿雲不是韋大的妻子,但是其蓄意謀殺,並且造成了對方人身傷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樣要判處死刑,於是判阿雲絞刑。
許遵很不爽,他以宋神宗熙寧元年七月三日(也就是阿雲案的半年之後)剛頒佈的詔書向大理寺抗訴:“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這詔書的意思是:謀殺已經造成人身傷害,但官員在審訊犯人並對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的,以自首對待,並依照謀殺罪行降低2個等級論罪。那麼阿雲最多隻會被判徒刑。
宋神宗這個詔書當然不是為了阿雲下的,只是為了減少辦案成本,對後果不重的犯罪予以減刑,頗有現代西方法律理論的內涵,坦白從寬喔。
大理寺心想,你許遵想出風頭想瘋了吧,哪有用後詔否定前罪的道理(法不溯及以往)!依然維持死刑判決。可沒多久,事情又發生了戲劇化的轉折。許遵如願以償,被調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阿雲又被改為徒刑(這都四判了!終審判決何時了?)。
王安石(左):皇帝大——司馬光(右):祖宗大
但御史臺又不幹了,這是一幫雞蛋裡都能挑出骨頭來的烏鴉(所以御史臺被稱為“烏臺”)。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錢顗上書皇帝,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
神宗於是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結果司馬光支援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援徒刑判決,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按大宋律法來,還是按皇帝詔書(敕)來,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律敕之爭”。
但二人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當時王安石鼓吹變法,司馬光反對變法。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就證明皇帝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和變更權,這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司馬光則認為什麼都得按祖宗定好的來,不能變,力圖把將變法扼殺在萌芽狀態。很快,審刑院、樞密院、中書省都攙和進來,大家其實誰都不關心一個小女孩的死活,只是為了自己的政治立場吵得烏煙瘴氣。
神宗:皇帝說了不算數,不如回家賣老醋
神宗皇帝看這樣吵下去不是個事啊,於是就對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再下詔書發往中書省,以便全國遵照執行。沒想到中書省直接給駁回,說詔書違背法律,不能執行。這下可把神宗給惹火了,於是直接下詔,免除阿雲的死刑,改判徒刑。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回家後的阿雲又重新嫁人生子,從此過上了幸福的生活……(也許)。
元豐八年 (公元1085年),宋神宗駕崩,保守派壓倒了變法派,司馬光拜相,再議(而不是再審)阿雲案,頒下一份新的詔敕:“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這份新詔敕意味著,那份吵得沸沸揚揚的神宗詔書,將不再適用於強盜傷人案。個別人譁眾取寵,據此認定“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女孩”,史料可從來都沒有說阿雲被司馬光殺了。
司馬光也沒有非殺阿雲不可的執念,他認為:“阿雲獲貸死,已是寬恩;許遵為之請,欲天下引以為例,開姦凶之路,長賊殺之源。”即反對阿雲案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導致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當然,藉此來否定皇帝詔書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和變更權,也是其潛藏的政治意圖。
在阿雲一案中,雲叔禍首,阿雲可憐,韋大無辜,大臣為了政治,皇帝為了面子,把一個簡簡單單的案子演成了一幕荒誕喜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