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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十億萬個為什麼

    1、模式不同。傳銷是從國外引進來的一種商業模式,由於“倍增式”的經營模式,迅速被企圖分子利用,法律的滯後性,導致傳銷現在已經散佈全國,不能產生經濟價值。連鎖經營是在產品的基礎上進行的商業活動,相當於擴大生產規模和增加市場佔有率。2、意義不同。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透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若干個企業,以一定的形式組成一個聯合體,在整體規劃下進行專業化分工,並在分工基礎上實施集中化管理,把獨立的經營活動組合成整體的規模經營,從而實現規模效益,是一種經營模式。3、制度不同。傳銷:1990年從國外引進的,當時由工商總局與美國雅芳公司為首的十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五十年的合同,如安利、完美、玫琳凱等,允許以傳銷的模式在中國執行,其實在國外它不叫傳銷,它是叫多層次分銷,國家領導人引進它肯定是有目的,是為了解決十年改革開放帶來的下崗就業問題。連鎖經營:連鎖經營是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和經營制度,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若干個企業,以一定的形式組成一個聯合體,在整體規劃下進行專業化分工,並在分工基礎上實施集中化管理,把獨立的經營活動組合成整體的規模經營,從而實現規模效益。是一種經營模式。由此可見,傳銷的前身是一種商業模式,多層次分銷,顯然這樣有利於技術、資源的整合利用。4、連鎖經營為社會創造價值和就業,而傳銷只是一種非法聚集財富。傳銷導致大多數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最終權益得不到保障。傳銷與正常營銷逐一對照,供大家辨別。消費行為與經營行為模糊,傳銷者用一些“伎倆套路”。前期給你宣傳的是投資經營行為,後來你不知不覺成為了消費者;或者宣傳的是消費行為,後來讓你變成了投資者;甚至引用“消費資本化”之類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資與消費之間。這樣給你在法律上的維權帶來很多困難。注:消費行為與投資經營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適用法律分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專案投資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投資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反覆提到層級關係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係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比如:村級社群商店商品,就有五六個級別並且層層加利,這是正常銷售。所以說,傳銷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主要客體要件必須有二項:1、欺詐性(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2、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與經濟秩序。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連鎖經營百度百科-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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